新浪博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集团内分摊政策

2015-01-07 08:54阅读: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集团内分摊政策
年终岁末,又该准备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了。今年盈利还是亏损,该缴纳多少税,有没有税收安排的空间,这些都是要提前安排考虑的事情,以后的话题本论坛陆续会穿插一些汇算清缴的政策提示,敬请关注。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事项。
我们都知道广告费在当年销售收入的15%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要结转以后扣除。那么销售收入包括哪些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为扣除基数。
超出扣除限额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你第一年广告费超标,可以结转到第二年,但如果你第二年的下的广告费也超过销售收入的15%了,那么你就没有空间抵补第一年留抵的广告费了,这样第三年,第四年……第N年你都可以留抵扣除。
实务中,往往有很多企业在做上年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将超额部分的广告费和宣传费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次年汇算的时候,就忘记了自己还有没抵扣完的广告费宣传费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没有超支的情况下),这样就白白多缴纳了这部分所得税。
但是如果有这种情况你也不要气馁,现在纳税人
的权益是越来越大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好吧,即使你忘记扣除了,还是可以弥补的。可也不要太大意,应为这个文件也规定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就没办法了,不可能税务局敞开口子无限期等你来追补扣除吧。
还有要提醒各位的是,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最后说道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扣除,不得不提到财税〔2012〕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详细内容大家自己去细读,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第一,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提高到销售收入的30%了。化妆品和饮料我可以理解,多宣传女孩子才有购买欲望,可是医药我就不明白了,难道鼓励医药行业天天打广告而不看疗效?
第二,广告费也可以在关联企业之间分摊了。只要你签订分摊协议,你就可以把你应该扣除的广告费(当然是在限额内),直接划给分摊协议中的关联企业扣除,而且不占关联企业的限额,多好,是不是有空间来安排广告费的扣除了,从而达到减少集团所得税税负了?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