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又该准备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了。今年盈利还是亏损,该缴纳多少税,有没有税收安排的空间,这些都是要提前安排考虑的事情,以后的话题本论坛陆续会穿插一些汇算清缴的政策提示,敬请关注。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事项。
我们都知道广告费在当年销售收入的15%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要结转以后扣除。那么销售收入包括哪些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为扣除基数。
超出扣除限额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你第一年广告费超标,可以结转到第二年,但如果你第二年的下的广告费也超过销售收入的15%了,那么你就没有空间抵补第一年留抵的广告费了,这样第三年,第四年……第N年你都可以留抵扣除。
实务中,往往有很多企业在做上年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将超额部分的广告费和宣传费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次年汇算的时候,就忘记了自己还有没抵扣完的广告费宣传费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没有超支的情况下),这样就白白多缴纳了这部分所得税。
但是如果有这种情况你也不要气馁,现在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