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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走失老人,医院该怎么办?

2012-03-19 09:13阅读:
今天早上看到一则新闻,实在让人心里不是滋味:两年前,吴喜莲老人走失。一周后,她遭遇车祸,被好心人拉到郓城县医院,但初步诊断后未得到治疗。她躺在医院内约6天后,被好心的王萍副院长发现,在对老人病情不知情的情况下,王萍等4名医院人员帮老人擦洗了身体、包扎了伤口,并开车帮她找家,未果后将她放在敬老院附近。老人于次日死亡。1个月后,老人的身份被确认,老人家属将王萍等4人告上法院。吴家人提出赔偿最多时超过145万,但医院和被起诉的4人最高愿赔偿80万。因过于悬殊,谈判没有进行下去。2011年2月案件开庭,至今未判;但检察院认为,王萍等人轻信敬老院会将吴喜莲收留,将吴喜莲遗弃在敬老院附近的护路院大门前,造成吴喜莲于次日死亡。

此案案情清楚,但是对于其间发生的事情,我困惑颇多:

一、如果碰到了走失老人,医院到底该怎么办?先不说钱的问题,就算医院垫付吧。那么诊疗方案是需要病人家属签字的,给老人手术还是保守治疗呢?手术过程中死了呢?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要,还有谁敢收这样的病人?这岂不是赔了钱还要吃官司?吴喜莲老人就是很典型的案例,无论是骨盆骨折还是结肠坏死,都不好处理,骨盆骨折固然不说,结肠坏死一般都要手术,而且手术后因为老人体弱,结肠割掉了影响了身体机能,一般撑不过几年,我奶奶也是肠梗阻手术后来过了2年去世的。

二、对老人置之不理的医生置身事外,好心帮老人找家的医生倒要吃官司?这到底是什么伦理?老人被拉倒郓城县医院后,明明有了骨盆骨折、结肠坏死的初步检查结果,但是那些医生把老人置之不理了,还赶出了医院,这些医生现在都没事了,反而后来好心帮老人擦洗身体,包扎伤口,寻找家庭的王萍等人要吃官司?那么以后还有哪个医生敢去理走失老人呢?

三、行善者到底有没有对老人监护的义务?老人的监护权是在老人子女手里,老人子女看护不当致使老人走失,老人走失后被撞了那么老人子女是要负责任的!那么这个暂且不提,就说老人受伤后被送到医院,后来被赶到医院门口,王萍等人
照顾洗漱了就能说监护权给王萍等人了吗?没有权利又哪来的义务?没有监护义务,又谈何遗弃?最多只能说是做好事没做到底罢了。如果把老人放在医院门口,她不还是死?只能说王萍等人的善举没能改变老人无人照看、外伤死亡的结局。况且老人是外伤致死,王萍等人又不知情,这样就把人家给告了,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比方说有老人被车撞到了,谁还敢去扶啊?万一扶的过程中死了呢,或者扶的过程中不当导致老人骨折了呢?不是惹祸上身嘛!

四、老人的6个子女平时干嘛去了?在医院6天都没有认真发动寻找,这个时候都跳出来了?还把做好事的人给告了!要告你去告医院不作为啊!

愚以为,这些困惑是由于体制不善,为什么不这样呢:

一、对于行善之人,要对其无意行为操作不当进行免责。欧美等国都有类似的法律,美国叫《好撒马利亚人法》(原名Good Samaritan law) ,在美国和加拿大,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对于吴喜莲老人一案中的王萍等人,应予以免责,因为他们对老人给予的帮助而不是迫害,纵有行为不当,不属主观故意!据说深圳等地也在研究类似的法案,深圳市法制办称: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拟规定对助人者的鼓励、受助、免责、免予起诉制度。近日,相关人员称,新规拟呈现三条规定: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责任。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二、国家应设立应急救助基金。对于紧急危重病人,又暂时无法联系到其家属的,医院应该可以及时履行上报程序后,从该基金中预先支付,后由病人家属偿还支付。

三、对于无家属看护病人的医疗方案,在无证据证明医院明显不当的前提下,应予以支持。

四、对于见死不救者,应予以立法惩罚。这在欧洲是很普遍的。

综上,如有不当请各位大家不吝指正。我还是认为,社会风气的导向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既然现实如此,总有其原因,找到了原因,那么就应该从根子上去解决,单纯地骂医生、骂医院、骂病人家属都解决不了问题,问题出在体制上,那么就要从体制着手去解决问题。那么,这就看政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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