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黎明:李一事件中的那些不妥报道(转自长江日报)
2010-09-19 22:33阅读:
媒体围殴道士李一已有时日,李一久处舆论漩涡。这场大批判的规模实为多年罕见,而和这种声讨力度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未见一位“被害人”控告李一;媒体就李一所发布的一些重要消息已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邪教、强奸、聚众淫乱这几项罪名是可致人死地、陷人入狱的罪名。此等“罪种组合”,若有一点靠谱就可以将李一治罪。而警官关于“李一名下没有一分钱”的说法,官方关于“李一违规不违法”和“没发现绍龙观非法行医的证据”等表示,都可算是“李一无罪”的证明,注意,我说的是“无罪”这一法律概念。
警方排除李一强奸嫌疑时,说的是“举报失实”,其实这已经是在袒护所谓的“举报人”了。“举报失实”一词在刑法相关条款中,用于“诬告陷害罪”的排除,然而,一个连“被强奸嫌疑人”影子都找不出来的人,无端告诉他人犯下强奸罪,是绝难脱开诬告陷害嫌疑的。仅就此一桩打起官司来,“举报人”和相关媒体能不能赢呢?
大规模“聚众淫乱”的消息不难查证,官方就此报道的表示是“绝对不实”。但“道场色情渲染”和谩骂仍如火如荼,人身攻击之污言秽语不堪入目。引发此后果的媒体,若不能提供否认官方结论的证据,那就应该公告天下,宣布自身“拥有无据传播他人聚众淫乱消息的天然权利”。
几项严重的指控站不住脚,既说明那些“深度报道”的主要内容由“道听途说”所组成。确实,字里行间要找出记者的“第一手资料”很困难,同时倒可以确认:被记者当作“深喉”的爆料者,正是最抓眼谣言的提供者。
过去没人认为李一是神仙,李一也没有自称神仙,只有媒体给李一加上了神仙称号。这种捏造痕迹不重的传播,是“倒道士运动”所必需的,因为只有先把他称为神仙方能一打就倒。这里,记者为证明李一自封为神,犯下了非常低级的错误:“无量天尊”和“天尊慈悲”本是道号,在道友那里相当于佛教徒的“阿弥陀佛”,可是,记者硬说那是道友称李一为“天尊”
,不称李一为天尊他就不高兴。
李一十几年前的“水下生存”,实为“水下密封容器中生存”,上海电视台的视频证明当时表演不假、说法不假,也符合“天下第一”节目的定位。避开这有力证据,媒体和网友汹涌而上大骂两位公证员,吐了多日口水后,才发现公证词一点都不错。记者和论者,对那两位女士抱有一丝愧意否?
官方认定,李一将“水下密封容器中生存”说成“水下生存”属于“虚假宣传”,我看在理。某种程度上讲,“虚假宣传”本是中国社会的一种平常状态,一介道士在此状态之内,哪怕不被认为特别无耻,至少也不能算光彩。
李一如果有问题,那么他的问题是什么?违法、违规,还是太过招摇,抑或不合一般社会心理,区分是有必要的。我们既不可庇护一个人的问题,也不可放大一个人的问题,简单来讲,不因李一是个“非主流另类”就无视他的基本权利,并不是无所谓的事情。
为已经被证实为不实之词的、造成了杀伤效果的“不妥报道”,道不道歉呢?这是曾参与此一事件并造成这种影响的媒体所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