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2018-11-14 22:12阅读:
第一章
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
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
个无条件善的东西。理解、明智、判断力等,或者说那些精神上的才能
勇敢、果断、忍耐等,或者说那些性格上的素质,毫无疑问,从很多方
面看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然而,它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
如若那使用这些自然禀赋,其固有属性称为品质(Charakter)的意志
不是善良的话。这个道理对幸运所致的东西同样适用。财富、权力、名
誉甚至健康和全部生活美好、境遇如意,也就是那名为幸福的东西,就
使人自满,并由此经常使人傲慢,如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正确指导它
们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的话。大家都知道,一
个有理性而无偏见的观察者,看到一个纯粹善良意志丝毫没有的人却总
是气运亨通,并不会感到快慰。这样看来,善良意志甚至是值不值得幸
福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有一些特性是善良意志所需要的,并有助于它发挥作用,然而并不因此
而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而必须以一个善良意志为前提,它限制
人们对这些特性往往不合理的称颂,更不容许把它们看作完全是善的。
苦乐适度,不骄不躁,深思熟虑等,不仅从各方面看是善的,甚至似乎
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它们虽然被古人无保留地称颂,然
而远
不能被说成是无条件地善的。因为,假如不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这些
特性就可能变成最大的恶。一个恶棍的沉着会使他更加危险,并且在人
们眼里,比起没有这一特性更为可憎。
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
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种爱
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由于生
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
的能力。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
是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个单纯的愿望,而是用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办法
),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
有价值。实用性只能当作阶梯,帮助我们在日常交往中更有效地行动,
吸引那些尚没有充分认识的人对它的注意,而不是去左右那些有了认识
的人的意志,并规定它的价值。
在谈到纯粹意志不计任何用处的绝对价值时,我们不能不看到一个令人
难解的现象,尽管普通理性都一致同意这一思想,然而有人仍然还是怀
疑,这里面是否暗藏着不切实际的高调。同时,把理性当作我们意志的
主宰,很可能是对自然意图的误解。现在就让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考察下
这一观念。
在一个有机物、一个与生活目的相适应的东西的自然结构中,我们发现
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这就是在这里面没有一个用于一定目的的器官,不
是与这一目的最相适合的、最为便利的。假如在一个既具有理性,又具
有意志的东西身上,自然的真正目的就是保存它,使它生活舒适,一句
话就是幸福,那么,自然选中被创造物的理性作为实现其意图的工具,
它的这种安排也就太笨拙了。因为被创造物为达此目的全部行动,它所
作为的全部规则,如果是由本能来规定的话,对它来说,要比由理性来
规定更加适宜,更有把握来达到目的。如果上天决定把理性赐予所钟爱
的创造物,那么,它所能做的事,也只能是对自然所与的幸福处境从旁
欣赏,表示赞叹和喜悦,并对造福的因原感恩戴德而已,而不能把被创
造物的欲望能力,置于自己既薄弱而又不可靠的指导之下,不能对自然
加以干预。总而言之,自然要防止把理性用于实践,并且让它不作此非
分之想,凭它那薄弱的省察力,自己就能设想出一个达到幸福的计划和
完成计划的手段。自然不但为自己选择目的,也选择手段。它周密地考
虑,把两者完全托付给本能。
事实上,一个理性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
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由此,很多人特别是些最精明的人,如
果他们肯坦白承认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理性的憎恨(Misologie
)。因为经过了筹划不论他们得利多少,且不说从日常奢侈品技术的发
明,以至从对他们最后仍不外是理智奢侈品的学问的受益,事实上所得
到的终是无法摆脱的烦恼,而不是幸福。于是他们对此就以嫉妒多于轻
视而告终。这是那些宁愿服从自然本能的指挥,不愿理性对自己的作为
更多干预的人的普遍心理。同时我们应该承认,不愿过高估计理性对生
活幸福和满足的好处,甚至把它降低为零的人的意见,决不是对世界主
宰的惠赐的抱怨和忘恩,在这种意见背后实际上包含着这样一种思想,
人们是为了另外的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
理想,而不是幸福,它作为最高的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
理性,不但不足以指导意志对象和我们的要求,从某个角度来看,它甚
至增加了这种要求。那与生俱来的自然本能,反倒可以更有把握地达到
这一目的。我们终究被赋予了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亦即作为一种能够
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
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对这样的意志来说理
性是绝对必需的,如若自然在分配它的能力时,往往不是与所作的事情
相一致的话。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但却定然是最高
的善,它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甚至是对幸福要求的条件。在这种意
义下,我们的看法就与自然智慧相一致了,这就是,为无条件目标培植
所需的理性,至少在这个世界上要从各方面限制有条件目标,即幸福的
实现。甚至使它变得一文不值。人们认为自然在这里不算没有达到目的
。由于,树立以善良意志为自己最高实践使命的理性,在实现这一意图
时,所得到的也只能是一种己所独有的满足,也就是达到一个自身也为
理性所决定的目的,而对爱好来说,当然并不满足于只是达到这样目的
的。
为了展示自身就应该受到高度赞赏、而不须其它条件就为善的概念,这
一概念为自然的健康理智本身所固有,故而不须教导,只要把它解释清
楚就足够了。这一概念,在对我们行为的全部评价中,居于首要地位并
且是一切其他东西的条件。我们在这里把责任(Pflicht)概念提出来
加以考察。而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
主观限制和障碍,但这些限制和障碍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使它不能为
人之所识,而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加显赫,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在这里,我且不谈那些被认为是和责任相抵触的行为,这些行为从某一
角度看来可能是有用的,但由于它们和责任相对立,所以也就不发生它
们是否出于责任的问题。我也把那真正合乎责任的行为排除在外,人们
对这些行为并无直接的爱好,而是被另外的爱好所驱使来作这些事情。
因为很容易分辨出来人们做这些合乎责任的事情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
其他利己意图。最困难的事情是分辨那些合乎责任,而人们又有直接爱
好去实行的行为。例如,卖主不向无经验的买主索取过高的价钱,这是
合乎责任的。在交易场上,明智的商人不索取过高的价钱,而是对每个
人都保持价格的一致,所以一个小孩子也和别人一样,从他那里买得东
西。买卖确乎是诚实的,这却远远不能使人相信,商人之所以这样做是
出于责任和诚实原则。他之所以这样做,因为这有利于他。此外,人们
也不会有一种直接爱好,对买主一视同仁,而不让任何人在价钱上占便
宜。所以,这种行为既不是出于责任,也不是出于直接爱好,而单纯是
自利的意图。
在另一方面,保存生命是自己的责任,每个人对此也有一种直接的爱好
。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大多数人对此所怀抱的焦虑,使没有内在价值的
,他们的准则并没有道德内容。保存自己的生命合乎责任,但他们这样
做并不出于责任。反过来,假若身置逆境和无以排解的忧伤使生命完全
失去乐趣,在这种情况下,那身遭此不幸的人,以钢铁般的意志去和命
运抗争,而不失去信心或屈服。他们想要去死,虽然不爱生命却仍然保
持着生命,不是出于爱好和恐惧,而是出于责任;这样,他们的准则就
具有道德内容了。
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许多人很富于同情之心,
他们全无虚荣和利己的动机,对在周围散播快乐感到愉快,对别人因他
们的工作而满足感到欣慰。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行为不论怎样合
乎责任、不论多么值得称赞,但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它和另一些爱
好很相像,特别是和对荣誉的爱好,如果这种爱好幸而是有益于公众从
而是合乎责任的事情,实际上是对荣誉的爱好,那么这种爱好应受到称
赞、鼓励,却不值得高度推崇。因为这种准则不具有道德内容,道德行
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设定情况是这样的,这个爱人的人
心灵上满布为自身而忧伤的乌云,无暇去顾及他人的命运,他虽然还有
着解除他人急难的能力,但由于他已经自顾不暇,别人的急难不能触动
于他,就在这种时候,并不是出于什么爱好,他却从那死一般的无动于
衷中挣脱出来,他的行为不受任何爱好的影响,完全出于责任,只有在
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进一步说,假定,自然
并没赋予某人以同情之心,这个人虽然诚实,在性格上却是冷淡的,对
他人的困苦漠不关心,很可能由于他对自身的痛苦具备特殊的耐力和坚
忍性,于是他认为或者要求别人也是如此。假定,自然没能把这样一个
决不能说是坏人的人,塑造成一个爱人的人,那么,与有一个好脾气相
比,他不是在自身之内更能找到使自身具有更高价值的源泉吗?当然如
此!那高得无比的道德品质的价值正由此而来,也就是说,他做好事不
是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
保证个人自己的幸福是责任,至少是间接责任,因为对自己处境的不满
,生活上的忧患和困苦,往往导致不负责任。即使撇开责任不谈,一切
人对自身幸福的爱好,都是最大,最深的,因为正是在幸福的观念中,
一切爱好集合为一个总体。只不过,幸福的规范往往夹杂着一些爱好的
杂质,所以,人们不能从称之为幸福的满足的总体中,制订出明确无误
的概念来。从而,某一个目标明确、获得满足时间具体的爱好,反而比
一个模糊的理想更有分量些,这是毫不奇怪的。例如,一个风湿病患者
,很可能采取尽情享受,不管来日痛苦的态度,因为,经过自己的权衡
,他在这里不愿为了一个他日可从康复中得到幸福的,靠不住的期望,
而放弃眼下的享受。然而,即使在这一事例中,如若不把对幸福的普遍
爱好当成意志的决定因素;如若对他来说,至少在这一权衡中健康并非
必需计入不可,那么,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
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
在《圣经》上不但爱邻人,甚至爱敌人的诫条,无疑应这样理解。因为
爱好作为爱好是不能告诫的,然而出于责任自身的爱,尽管不是爱好的
对象,甚至自然地,不可抑制地被嫌弃,却是实践的而不是情感上的爱
,这种爱坐落在意志之中,不依感受为转移,坐落在行为的基本原则中
,不受不断变化着的同情影响;只有这种爱是可以被告诫的。
[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指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
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
,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
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这样看来,我们
行动所可能有的期望,以及作为意志动机和目的的后果,不能给予行动
以无条件的价值,是十分清楚的。如果道德价值不在于意志所预期的效
果,那么,到什么地方去找它呢?它只能在意志的原则之中,而不考虑
引起行动的目的。意志好像站在十字路口一样,站在它作为形式的先天
原则,和作为质料的后天动机之间。既然意志必须被某种东西所规定,
那么它归根到底要被意志的形式原则所规定,如若一个行动出于责任,
那么,它就抛弃一切质料原则了。
第三个命题,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我将这样表述:责任就是由于
尊重(Achtung)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作为我以前行为后果的对
象,我可以爱好,然而从来不会尊重,因为它只不过是意志的效果,而
不是意志的作用。同样,我也不会对爱好表示尊重,不论它是我自己的
,还是其他别人的,我对自己的爱好只能是随其所好,而对别人的爱好
有时会喜欢,因为把这种爱好看做是有利于我。只有那种作为根据而永
远不会作为效果和我的意志相联系的东西、只有那不是助长爱好而是抑
制它,才是诫条。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意志应该完全摆脱一切所受的
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
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
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
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它所预期的效果,也不在于以这种预期效果为
动机的任何行为原则。因为,这些效果,处境的舒适,以至他人幸福的
提高,都可通过另外的原因产生,而不须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而最高
的,无条件的善却只能在这样的意志中找到。只有为有理性的东西所独
具的,对规律的表象自身才能构成,我们称之为道德的,超乎其他善的
善。因为,正是这种表象,而不是预期的后果,作为根据规定了意志。
这种善自身已现存于按照规律而行动的人身中,而不须从效果中才能等
到它*。
一个什么样的规律,它的表象能规定意志,而不须预先考虑其后果,使
意志绝对地、没有限制地称之为善的呢?既然我已经认为,意志完全不
具备由于遵循某一特殊规律而来的动力,那么,所剩下来的就只有行为
对规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只有这种符合性才应该充当意志的原则。这
就是,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如若想使
责任不变成一个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那么,这样单纯的与规律相
符合性就一般地充当意志的原则,不须任何一个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为的
规律为前提,而且必须充当这样原则。人的普遍理性在其实践评价中,
与此完全一致,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把以上原则作为准绳。
例如,有这样一个问题,在我无计可施之时,我可以有意地作不兑现的
诺言吗?我很容易分辨这一问题所可能有的意义,作一个虚假的诺言是
否明智,或者是否合乎责任。毫无疑问,人们所经常遇到的,是前一种
情况。不过我认为,只在这种借口下来摆脱当前的困境是不够的;还必
须进一步考虑到,和所摆脱的当前的困境相比,这种谎言在以后是否会
给我带来更大得多的困境。而且,不管多么机警,我都难以预见到,一
旦失掉信用,给我带来的不利,是否会比一切我现在所设法逃避的厄运
都更大些;是否按照普遍准则做事更为明智些,并且要养成除非有意遵
守就不作诺言的习惯。但是我很快就看得清楚,这样一个准则仍然是以
所担心的后果为出发点。现在可以看得出,出于责任而诚实和出于对有
利后果的考虑完全是两回事情。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概念自身中已
经含有我所要的规律,在后一种情况下,我还要另外去寻找有什么伴随
而来的效果。所以,如果偏离了责任原则,就完全肯定的是恶;而违背
一些明智准则还会对我有很多好处,虽然保持不变,当然更少风险。为
了给自己寻找一个最简单、最可靠的办法来回答不兑现的诺言是否合乎
责任的问题,我只须问自己,我是否也愿意把这个通过假诺言而解脱自
己困境的准则,变成一条普遍规律;也愿意它不但适用于我自己,同样
也适用于他人?我是否愿意这样说,在处境困难而找不到其他解脱办法
时,每个人都可以作假诺言?这样,我很快就会觉察到,虽然我愿意说
谎,但我却不愿意让说谎变成一条普遍的规律。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律,
也就不可能作任何诺言。既然人们不相信保证,我对自己将来的行为,
不论作什么保证都是无用的。即或他们轻信了这种保证,也会用同样的
方式回报于我。这样看来,如若我一旦把我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那么
它也就毁灭自身。
因此,用不着多大的聪明,我就会知道做什么事情,我的意志才在道德
上成为善的。由于对世上事物没有经验,不能把握世事的千变万化,我
只须询问自己:你愿意你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吗?如若不是,这一准则
就要被抛弃。这并不是由于对你和其他人会有什么不利,而是由于它不
能成为一种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原则,对于这一立法原则要求我予以直接
尊重。直到现在,我还说不清尊重的根据是什么,这可由哲学家去讨论
,不过我至少可以懂得:这是对那种比爱好所中意的更重要得多的东西
的价值的敬仰。从对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而来的,我的行为的必然性构
成了责任,在责任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因为,它是其价值凌驾
于一切之上、自在善良的意志的条件。
这样,我们就在普通人的理性对道德的认识里,找到了它的原则。普通
人的理性当然不能象这样在普遍形式中,区别思维的两种原则,然而实
际上人们从来不曾忽视它,一直把它当作评判价值的标准。这里不难指
出,手里有了这一指针,在一切所面临的事件中,人们会怎样善于辨认
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哪个合乎责任、哪个违反责任。即使不教给他们
新东西,只须象苏格拉底那样,让他们注意自己的原则,那么既不需科
学,也不需哲学,人们就知道怎样做是诚实和善良的,甚至是智慧和高
尚的。由此也可以推断,每一个人,以至最普通的人,都能够知道,每
一个人必须做什么,必须知道什么。所以,在这里人们难免奇怪,在普
通人的知性中,实践的判断能力,竟远在理论的判断能力之上。在理论
判断能力,一个普通理性如果敢于无视经验和感性知觉,就要陷于不可
理解和矛盾之中,至少要陷于不确定和混乱之中,陷于含糊和动摇之中
。在实践的判断能力,普通知性却只有把一切感性动机排除在实践规律
之外,判断力才表现自己的优越。至于追问自己的良心和别人的要求到
底什么叫做正当,或者规定自己对某一行为价值的断言是否确切,就是
件烦人的事情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行为作公正的规定时,普通知性
很有希望象一个经常自许的哲学家那样。和一个哲学家相比,它甚至更
有把握一些,因为两者掌握的原则是一样的,但哲学家的判断却为一大
堆与事情本身不相干的计较所干扰,偏离正确的方向。所以,把关于道
德的事物交给普通知性去判断,也许更令人满意些。最聪明的办法莫过
于让哲学使道德体系更加完整、更加易懂,同时在使用上,特别是论证
起来,更加方便,而不要让普通人的知性在实践意图上离开它可爱的单
纯,并且通过哲学把它的研究和教导带到一条新路上去。
天真无邪当然是荣耀的,不过也很不幸,因为它难以保持自身,并易于
被引诱而走上邪路。正因为如此,智慧——它本意是行动更多于知识—
—也需要科学,不是因为它能教导什么,而是为了使自己的规范更易为
人们接受和保持得更长久。人们在需要和爱好身上感到一种和责任诫条
完全相反对的强烈要求,这种诫条是理性向他们提出并要求高度尊重,
而需要和爱好的全部满足,则被总括地称之为幸福。理性对爱好毫不让
步,坚决地颁布了他的规范,那些受到忽视和轻视的要求,却不向任何
诫条屈膝,坚持着而且看起来颇有道理。从这里产生了一种自然辩证法
,一种对责任的严格规律进行论辩的倾向,至少是对它的纯洁性和严肃
性(Reinig keit und
Strenge)表示怀疑,并且在可能时,使它适应
我们的愿望和爱好,和就是说,从根本上把它败坏,使它失去尊严。这
种事情,就使普通的实践理性归根到底也不能称之为善良。
这样看来,普通人的理性并非由于某种思辨上的需要,在它还满足于健
康理性的时候,这种需要是不会出现的,而是由于自己的实践理由,而
走出了它的范围,踏进实践哲学的领域,以便对其原则的来源以及这原
则正确的,和以需要和爱好为根据的准则相反的规定有明确主张和了解
,使它脱离由对立要求产生的无所适从,不再担心因两可之词而失去一
切真正基本命题。所以普通实践理性自己的发展,不知不觉地就产生了
辩证法,迫使它求助于哲学,正如我们在理论理性里所看到的那样,除
了对我们的理性的彻底批判之外,再也不能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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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Maxime)就是意志的主观原则。客观原则就是实践规律,如果
理性能完全掌握欲望的话,它对有理性的东西,主观上也有实践原则的
作用。
* 人们也许要批评我,说我只是在文字的掩盖下,在一种混乱的情感中
去寻找避难所,而不是通过理性概念来把问题说清楚。虽然尊重是一种
情感,只不过不是一种因外来作用而感到的情感,而是一种通过理性概
念自己产生出来的情感,是一种特殊的、与前一种爱好和恐惧有区别的
情感。凡我直接认作对我是规律的东西,我都怀着尊重。这种尊重只是
一种使我的意志服从于规律的意识,而不须通过任何其他东西对我的感
觉的作用。规律对意志的直接规定以及对这种规定的意识就是尊重。所
以,尊重是规律作用于主体的结果,而不能看做是规律的原因。更确切
一点说,尊重是使利己之心无地自容的价值觉察。所以既不能被看做是
对对象的爱好,也不能看做是对对象的恐惧,而是同时两者兼而有之。
所以,尊重的对象只能是规律,是一种加之于自身的东西,并且是必然
地加之于自身的东西。作为规律,我们毫无个人打算地服从它;作为自
身加之于自身的东西,它又仍然是我们意志的后果。在前一种情况下,
它类似于恐惧;在后一种情况下,又类似爱好。对于一个人的尊重,就
是对诚实规律的尊重,这个人给我们树立了诚实的榜样。增长才干是我
们的责任,所以一个才能出众的人被当做规律的典范,通过锻炼以达到
和它相似,这就构成了我们的尊重。所有我们称之为道德关切或兴趣(
Interesse)的东西,完全在于对规律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