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
王 迁 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6期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限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并未被纳入建筑作品,而是分别属于设计图作品和模型作品。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体现的是同一建筑的外观造型。三者应是建筑作品的不同形式,它们之间的转换是复制而非演绎。建筑设计图中的外观设计图和外观效果图可以同时构成设计图作品和美术作品,也即具有双重属性。建筑模型只能作为建筑作品的一种形式受保护,不具有双重属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同时纳入建筑作品的修法方向是正确的,但具体规定需要调整。
王 迁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限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并未被纳入建筑作品,而是分别属于设计图作品和模型作品。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体现的是同一建筑的外观造型。三者应是建筑作品的不同形式,它们之间的转换是复制而非演绎。建筑设计图中的外观设计图和外观效果图可以同时构成设计图作品和美术作品,也即具有双重属性。建筑模型只能作为建筑作品的一种形式受保护,不具有双重属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同时纳入建筑作品的修法方向是正确的,但具体规定需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