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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2006-05-20 14:41阅读:
首先,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并不能确保实质正义:“法律和制度可能在被平等地实施着的同时还包含着非正义。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并不足以保证实质的正义。”(罗尔斯《正义论》第58-59页)。但如果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借口而放弃形式正义却并不可取,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只会更加远离实质正义的目标。“形式的正义(或作为规则性的正义)却排除了一些重要的非正义。因为如果假定制度确实是正义的,那么执政者应当公正不阿,在他们处理特殊事件中不受个人、金钱或别的无关因素的影响就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同上书,第59页)。也就是说,只有形式正义,才能较好地防止人为因素对于正义结果的干扰,因为这种干扰只会产生更大的不正义。
形式正义当然有它所面临的问题:其一,形式产生效用的过程必定是人参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能坚持适当的规范或正确地解释它们就会造成不正义;其次,形式设计过程本身不能做到公正对待每一个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状况实际上是不同的。最后,繁琐的程序造成不正义。
对于以上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形式正义极其重要。第一,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只有对正义的忠诚才能保证程序的正义;第二,程度本身也是一个要不断改进的过程,必须保证程序设计有利于每一个个体的人,特别是要考虑到社会中处于最不利的地位的人的利益;第三,程序之繁琐与程序之正义是矛盾的,发展正义程序就是精简程序,注重程序之效率。
程序正义是途径,实质正义是目的。但因为实质正义的实现并无保障,故而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避免更大的不正义。这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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