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工[1995]97号)
一、准乘软席的规定
1、原执行铁路企业三十六级制工资标准十一级及以上的行政人员和九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西南统一工资标准十二级及以上的行政人员和六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已享受软席待遇的仍按规定享受。
2、年满五十周岁的高级技师列入准乘软席人员范围。
二、全年定期乘车证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下列单位中的有关人员需要经常到铁路单位出差,经部批准,可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1)部属各中心的正式工作人员 ;
(2)部所属各学会、协会的正式工作人员和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
(3)代部行使部分管理、科研、规划职能的部直属单位的部分领导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人民铁道》报社的记者。
2、铁道部京九铁路建设办公室、南昆铁路建设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和助勤人员,经济规划研究院、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部科研、规划任务的工作人员,经部批准,可填发工作范围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上述1、2款填发“全国各站”和工作范围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须加盖部办公厅钢印方为有效。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的有关人员,准予填发不超过五个铁路局(应有施工任务,下同)的全年定期乘车证;工程处、设计分院(总队)机关有关人员准予填发不超过四个铁路局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临时定期乘车证使用范围的规定
1、铁道部机关填发的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最多不得超过三个铁路局管内。部属公司、中心、学会、协会可比照办理。
2、铁路局、铁路分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在本管内往返乘车,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可填“局管内”、“分局管内”各站,但应严格掌握。
四、离退休人员使用乘车证的规定
1、离退休人员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且与配偶分居两地,每年可使用一张其居住地至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不能反探。
2、因公负伤的退休人员参加组织安排的疗养,可使用居住地至疗养地的往返乘车证。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工[1995]97号)
一、准乘软席的规定
1、原执行铁路企业三十六级制工资标准十一级及以上的行政人员和九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西南统一工资标准十二级及以上的行政人员和六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已享受软席待遇的仍按规定享受。
2、年满五十周岁的高级技师列入准乘软席人员范围。
二、全年定期乘车证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下列单位中的有关人员需要经常到铁路单位出差,经部批准,可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1)部属各中心的正式工作人员 ;
(2)部所属各学会、协会的正式工作人员和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
(3)代部行使部分管理、科研、规划职能的部直属单位的部分领导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人民铁道》报社的记者。
2、铁道部京九铁路建设办公室、南昆铁路建设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和助勤人员,经济规划研究院、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部科研、规划任务的工作人员,经部批准,可填发工作范围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上述1、2款填发“全国各站”和工作范围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须加盖部办公厅钢印方为有效。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的有关人员,准予填发不超过五个铁路局(应有施工任务,下同)的全年定期乘车证;工程处、设计分院(总队)机关有关人员准予填发不超过四个铁路局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临时定期乘车证使用范围的规定
1、铁道部机关填发的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最多不得超过三个铁路局管内。部属公司、中心、学会、协会可比照办理。
2、铁路局、铁路分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在本管内往返乘车,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可填“局管内”、“分局管内”各站,但应严格掌握。
四、离退休人员使用乘车证的规定
1、离退休人员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且与配偶分居两地,每年可使用一张其居住地至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不能反探。
2、因公负伤的退休人员参加组织安排的疗养,可使用居住地至疗养地的往返乘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