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思想及深化(二)

2007-02-26 19:56阅读:
(二)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1、 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当然,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范畴的拓展
在当前的金融格局下,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却在进一步加大。因此,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信用风险采用标准法或基于内部评级法确定(基于内部评级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级法的区别,三种方法的复杂程度依次递增)。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这种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主权风险、公司风险等项目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短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若两个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但由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其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难以保证,因此,新协议要求银行尤其是实力较强的银行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比较复杂,要全面考虑构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并以此建立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函数,然后测算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量;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存在较大的量化难度,
因此,新协议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补充规定》所提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足最低资本量,并对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新协议修改稿中给出三种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①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②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③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在计量每种业务的风险时,银行都必须根据内部数据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引致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事件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再以所得数据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相应比例得出资本需求量。鉴于计量方法比较复杂,且合理性有待验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银行以最低资本的20%作为应对操作风险资本的做法,准备以这一比例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2)计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尤其是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计量资产风险权重的标准法是在1988年的旧协议中提出来的,新协议仍以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改进。首先是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主权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这就基本上消除了风险权重上的国别歧视,有利于信用风险确定中信用标准的回归,也有利于纠正非OECD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融资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了50%和150%两个级次(对公司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从而体现出资产实际上存在的多样性差别。
鉴于标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时效性,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为巴塞尔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的美国国际金融学院甚至认为,通过这套计算方法促进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是新巴塞尔协议的一大核心内容。
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分两步进行。首先是计算每个债项的风险权重,公式为:
其中: 是指资产的风险权重;
是违约后债项的可能损失;
是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债项一年的平均违约率;
是债权的到期时间;
是对的调整函数,依赖于 ;
则由另一公式决定,即其次是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公式为: ,其中,EAD是违约时的风险暴露,对于表内业务来说,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资产负债表上的名义未清偿额;而表外业务的EAD则可对照表内项目计量或由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显然,基于内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成功与否的关键是LGD、PD、EAD以及M等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可先由监管机构确定其中的LGD、EAD及M,条件成熟后,再全部由银行在对内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推出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不仅要为资产风险权重及最低资本金要求找到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法,而且要为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打下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和金融工具的定价提供重要依据。
(3) 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针对各界对旧协议的批评,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新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
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这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仍然没有轻视银行作为利益主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向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有具体目标又有行为规范和措施的监管当局就显得尤为重要。
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银行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银行是否达到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有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其次是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前面提到巴塞尔委员会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风险计量方法,这种方法分为低级和高级两个层次。对每个银行来说,都有一个由基础法向高级法过渡的阶段,监管当局在这一阶段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培育职责就是给出四个主要输入参数LGD、EAD、PD以及M中的前三个,并促成这一阶段的尽早结束。在此基础上,还要及时检查银行的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战略,使银行的资本水平与风险程度合理匹配。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2001年的新协议修改稿特别要求,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新协议仍然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主张。
3、 市场约束
旧协议出台时,经济学家曾指出,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银行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但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正因为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无论是银行的价格还是其资产的风险,都处于反复无常状态,因而信息披露的意义并不大。
新协议显然摒弃了这些观点,它更多的是从公众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并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象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新协议修改稿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四、结束语

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其风险敏感性也越大,较为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新巴塞尔协议同样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首先是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银行的资产选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为了考察企业的评级与其主权评级的相关性,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专门建立了计量经济模型,结果发现,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程度要远大于发达国家,这自然要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其次是风险权重问题。级次的有限增加自然无法与资产风险的多样性差异相匹配,而风险权重影响因子选择中的不确定因素则更多。若由监管当局确定LGD等指标,难以充分保证当局指标选择的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也同样存在;此外还有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因而拥有足够丰富的数据、有高效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这使旨在发挥银行积极性、促其加强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难以具备广泛适用性,多数银行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从目前来看,8%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已经深入人心,但8%成其为标准的依据仍不得而知。此外,资本金的提取都以资产风险的防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衍生产品交易、资产证券化等内容提出的资本金要求也属于资产对资本金要求的间接表现形式。实际上,包括银行盈利能力在内的其他一些内容也是影响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重要因素,因为同样程度的风险对获利能力相异的银行所产生的后果和激起的反馈并不一样;与旧协议一样,新协议的监管对象也是商业银行,然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由此可能产生两个后果:第一、对非银行业务比重不断增加的银行,新协议的效力减退;第二,对不断增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协议的作用空间缩减。最后都是新协议在新的经济和金融格局中的约束能力逐渐下降;新协议也面临重新自我反省、自我设计的发展战略问题。因为银行仅仅是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银行风险也就是金融体系总风险的一部分。巴塞尔委员会在制定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协议时,应注意避免陷入风险此消彼涨的零和搏弈之中,而应结合非银行的其他业务的特点,探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问题。
尽管存在上述疑点和不足,新协议仍不失为一个优秀的资本协议框架,它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已经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用新协议的精神对照我国银行,除了OECD成员国标准的淡化会大幅度降低我国资产的风险权重之外,其他原则的变动都将使我国银行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新协议要求银行使用的基于内部评级的风险权重计量方法对于优质资产比重较高的国际性大银行而言,资本金要求会相应降低,但对于不良资产较多的我国银行来说,资本不充足的矛盾将越发突出;此外,对于那些打下数十年雄厚的数据基础的国际性大银行来说,运用这种方法可谓驾轻就熟,对我国银行而言则是刚刚起步,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还要被动接受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结果;新协议的推出还意味着我国的银行监管要经受巨大考验。无论是全面风险管理概念的提出还是风险计量方法的升级都意味着我国的监管理念、手段、方法以及技术等都必须在不长的时间内发生质的飞跃,否则,国内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金融风险的累积以及对国外银行监管的失控将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1. 江曙霞,银行监督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7.
2. 陈卫东,新巴塞尔协议评析,国际金融研究,2001.3.
3. 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
展,国际金融研究,2001.4.
4. 陶铄、刘榕俊、陈斌,巴塞尔新协议资本金计算方法评述,国际金融研究,
2001.7.
5. Allan Murray--Jones & Andrew Gamble, Managing Capital
Adequacy--A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Woodhead--Faulkner Ltd, England,1991.
6. Altman, E. I. and Saunders, A., 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of the
BIS proposal on capital adequacy and rating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ial,2001.1.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