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明星沦为“缺德”推销员
2009-11-26 09:33阅读:
最近明星侯耀华涉嫌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颇为引人关注。本月初,侯耀华在博客中就代言虚假广告一事,正式向公众道歉。但是,代言虚假广告仅有道歉是不够的,还得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如果明星代言出事,只要赶紧出来道声歉就万事大吉,那样还有何惩罚意义?对于那些被虚假广告蒙骗的消费者来说,也应该有个交待,在经济上予以补偿损失,而不是让公众一次次为明星们的错误埋单。日前,他又公开“喊冤
”,说棒子不能只打他一人身上……一时间,舆论大哗。
明星身陷“代言门”,说到底是“谎言”被揭穿,其为虚假商品作说客的角色被暴露。这种促销形式,本身很容易对消费者形成一种误导——该明星就是这种商品的受益者,熟悉并使用该商品,并从商品的性能中领略到与其他商品不同的好处,因此,才借自己的知名度向公众推介。而人们也正是看了明星的代言广告,才认为“连明星都用,肯定错不了”,这也就促成了当前明星代言日渐火爆的态势。
然而,明星们的代言真的全都是“言符其实”吗?恐怕未必,现在有许多明星,就是不珍惜自己的脸面,为了钱,什么地方都凑上去,也不管是臭是香,谁给钱就给谁脸,结果厕所、电线杆上,到处可以看到他的脸,自己都不把自己的脸面当回事。从郭德纲信誓旦旦拍着大肚子宣称:“喝了XX排油茶,减个十斤八斤不算事”,到邓婕满脸温情地表示“选奶粉我很挑剔,XX奶粉,我信赖!”两位明星的“经验之谈”随着其所代言商品的覆灭瞬间轰然倒塌,令人不禁产生质疑:他们了解自己所代言的商品吗?如果连了解都不了解,就敢出来代言,这不明摆着是欺骗消费者吗?
老百姓挣点钱本来就不容易,真要是自己碰到骗子,一时糊涂,破点财消点灾,也就认了。可气的是,本来对那骗人的玩意儿就怀疑,可这时一个熟悉的,可以信任的人,走到你面前,满脸诚恳地,拍着胸脯说:这东西我用过,很好。等你买回去发现上当了,那人却一脸无辜状说,我又没劝你买啊,我也是受害者啊。
明星之所以是明星,并不是自己会发光,那是人民群众这个太阳让他灿烂,不客气地说,人民群众就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所以,明星代言商品时,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身份,吃大家的,穿大家的,回过头来还和奸商合伙骗大家的血汗钱,这实在有些过分。
明星“沦落”为推销员,地位落差之大常令人感叹又难以想象,但为什么五花八门的明星前扑后继,争着上演推销员角色?显然,是钱利使然。
“一手拿钱一手代言”,这种看起来公平的交易方式,在明星与商家之间或许是公平的,但对于第三方的消费者来说,却是很大的不公——明星与消费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商品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而且还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明星正是利用了公众对自己的信任才达到代言的目的,而对公众来说,已形成了一种“隐性付出”。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星就不应该只认“钱”而不顾消费者的感受,而更应该“深入了解”再“现身说法”,这才能还原“代言”的初衷。
在谴责明星的“缺德”之后,我们还要反思,为何明星“推销”能大行其道?一句话,因为我们的广告宣传律令中,还留有大片可钻的“空地”。只有对明星代言行为,以概括和列举的形式,明确禁止和限制的内容,增强操作性,并且如果广告中未声明,就推定代言人已体验过所代言产品,这样才可能将法律疏漏的“空地”填满,让明星和广告商无空子可钻。
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名人有“聚光效应”,这很正常。不正常的是,在事件渐趋深入的时候,人们在对违法广告的治理问题上,通常是把聚光灯对准代言名人,这种“治理”思路未免本末倒置。作为普通老百姓,我更关注的是违法广告本身——为何能够堂皇公开发布?如何进行处置?如何进行监管?监管失职责任将如何追究?无论是名人代言,还是无人代言,违法广告的关键都在“广告”本身。
正本清源,治理明星虚假、违规广告,当涉及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管部门及明星。一个广告能够发布,从而面向受众,表明该广告已经在多个管理链条上“合理”运行。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规范,甚至以刑罚威慑,并不能完全解决虚假、违法广告泛滥的问题,反而会掩盖这些广告泛滥的真相。真相何在?真相就是相关广告管理者的失察乃至失职。如果相关管理者尽到了应尽之责,则这些虚假、违规广告不会走上电视、网站前台,所谓名人代言违法广告的问题也就不存在。
明确明星代言“禁地”,对虚假、违规广告的真正责任者予以追问,双管齐下,“虚假代言”才有希望得到遏止。否则前波未逝,后浪又起,下一批“侯耀华”又等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