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嫁的成本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中国工商报 2013-10-15 09:30
案情:
2012年下半年,有群众投诉称某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把应该由银行承担的房屋登记费用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办案机关对当地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10家银行同时立案调查。
经查,各家银行在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条文设置上不一样,但合同内容却高度一致,大都在“费用承担”部分规定与抵押条款及抵押条款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的银行甚至在“抵押登记”项下规定,抵押条款签订后,抵押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相关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分析: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在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中,需要由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银行)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1月7日起执行住房登记费收取标准60元,非住房登记费标准400元。《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定义是: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后,银行为抵押权人,也即抵押权预告登记中的权利人。银行与借款人向房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房屋登记机关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登记费用。也就是说,在抵押权登记中,银行是抵押权登记中的权利人,登记费用应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银行承担。然而,本案中的10家银行却利用单方面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将房屋抵押登记费用转嫁给借款人。
银行利用格式合同转嫁的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办案机关内部存在两种
案情:
2012年下半年,有群众投诉称某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把应该由银行承担的房屋登记费用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办案机关对当地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10家银行同时立案调查。
经查,各家银行在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条文设置上不一样,但合同内容却高度一致,大都在“费用承担”部分规定与抵押条款及抵押条款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的银行甚至在“抵押登记”项下规定,抵押条款签订后,抵押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相关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分析: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在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中,需要由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银行)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1月7日起执行住房登记费收取标准60元,非住房登记费标准400元。《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定义是: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后,银行为抵押权人,也即抵押权预告登记中的权利人。银行与借款人向房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房屋登记机关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登记费用。也就是说,在抵押权登记中,银行是抵押权登记中的权利人,登记费用应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银行承担。然而,本案中的10家银行却利用单方面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将房屋抵押登记费用转嫁给借款人。
银行利用格式合同转嫁的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办案机关内部存在两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