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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七贤》之郁雯作文(下)

2009-12-28 23:57阅读:
嵇康阐述音乐触动和情感反应之间的关系,划清感情的两个领域:正如哀乐不宜与静躁同等起来,它也不同于爱憎,因此“不谓哀乐发于声音,如爱憎之生于贤愚”:后者是直接被某事或某人所产生的,而前者是由别的原因原先形成于心里,在音乐的触动下才发出来的;嵇康用酒的比拟来明确他的观点,将和声的作用比喻为酒的作用:
然和声之感人心,亦犹酒醴之发人情也,酒以甘苦为主,而醉者以喜怒为用。其见欢戚为声发,而谓声有哀乐,犹不可见喜怒为酒使,而谓酒有喜怒之理也。
可见,酒只起着一种促进的作用触发了蕴蓄的喜怒。嵇康用跟“生”相对立的“发”来表明和声,犹如引发潜在感情的酒,并没有产生哀乐而只是推动它们表露出来。再者,酒所激发的感情并不是它本质的属性,同样,哀乐不可被视为音乐的实质。正因如此,在聆听一个曲子时,每个人会按照自己心里特有的感情表现不同的反应:
夫会宾盈堂,酒酣奏琴,或忻然而欢,或惨尔而泣,非进哀于彼,导乐于此也。其音无变于昔,而欢戚并用,斯非吹万不同耶?
又:
理弦高堂而欢戚并用者,直至和之发滞导情,故另外物所感得自尽耳。
是故怀戚者闻之,莫不憯懔惨凄,愀怆伤心。含哀懊咿,不能自禁。其康乐者闻之,则欨愉懽释,抃舞踊溢。留连澜漫,嗢噱终日。若和平者听之,则怡养悦悆,淑穆玄真。(《琴赋》)
是听者提前怀有的某种情绪才使他预先倾向于某种反应。作为中性的辅助因素,和声则随着每个听者自各的情感倾向而引起不同的反应。因此,每个人特异的心态得以发挥:“然人情不同,各师所解,则发其所怀。”换句话说,听者反应的多样性不取决于音乐自身的本质变化,而取决于每人自各的心理状态。“吹万不同“是《庄子》第二篇[1]
的典故:嵇康引用论及“人籁”、“地籁”和“天籁”的《齐物论》来把音乐比作一致不变的风而把人心比喻成大地的万窍,随各种形状而发出各种声音。这个引用主旨是明确个人心理状态的主导地位和中性和声的辅佐作用。嵇康从聆听音乐着眼再次提其“无常”:
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
以“太和”与“虚名”(由这样的名称中能看出道家思想对嵇康的深刻影响)为特征的音乐不按固定不变的规律,而是随着每个人的情绪来感触人心。正如他从作曲者的角度证明了人心与音乐之间不存在着任何常规,嵇康从听者的角度进一步地解开音与心的必然因果关系。总而言之,他论证音乐之“无哀乐”的两面:就作曲者而言(既音-情间的表达性关系),音乐未必表达内在的状态;就听者而言(既感染性的关系)它亦未必把某种特定的情感传染于他。这双面的辩论旨在确立音和情的非连续性,并且否认他们的同等化。
根据传统的音乐思想,从本体的角度来讲,音乐之所以既表达又传染感情,是因为它以该感情为本体:儒家的审美基于声-情之间的所谓自然连续性和必然因果性证明两者的同一化、以及音乐的情感实质。嵇康将这个论点断定为“滥于名实”而提倡明确区分属于“我”的主观感情与属于音乐(“彼”)的客观特征:
夫味以甘苦为称,今以甲贤而心爱,以乙愚而情憎,则爱憎宜属我而贤于宜属彼也,可以我爱而谓之爱人,我憎则谓之憎人,所喜则谓之喜味,所怒则谓之怒味哉?由此言之,则外内殊用,彼我异名。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情感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名实俱去,则尽然可见矣。
“我-彼”、“内-外”划分了两个隔断的独立领域,即声的客观存在和心的主观存在。只有出于不妥当的投射(“染、缀”)才会以后者来称呼前者。与“心之与声明为二物”的断语,相呼应着“殊涂异轨”的比拟:
然则声之与心,殊涂异轨,不相经纬,焉得染太和于欢戚,缀虚名于哀乐哉?
对于音乐本身“无哀乐”的命题,嵇康的《琴赋》给予了充分的阐明和具体实行:在描写古琴音乐时,他果然不用任何带着情感色彩的词汇。将《琴赋》对照汉代的音乐赋(例如王褒的《洞箫赋》、马融的《长笛赋》[2]、枚乘的《七发》、蔡邕的《琴赋》),此点则更为明显:前者以自然现象为主跟后者富有感情用语的描述形成鲜明的对比。鉴于那些一概用“悲”兼形容音乐的本质和作曲者、演奏者、听者之情的大量汉赋,可以充分理解嵇康在《琴赋.序》里的批评:他们“未尽其理”,即没完全理解音乐的自然、无情之理。至于嵇康与其它音乐赋的比较,确实值得另外加以仔细深入的探索,这里只能大略指出


[1] 《庄子 齐物论》卷 14148 页)
[2] 萧统:《文选》卷 17-182442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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