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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招标收费

2009-05-31 14:17阅读:
招标收费通常是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招标代理业务的性质(工程、货物和服务)和投标价格区段(共8个区段)找出相应的收费比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就可以得到每次招标应收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这里不再详细叙述。
1、关于“谁委托谁付费”
在《办法》中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在此《办法》出台以前,说是行规也好,说是潜规则也好,招标代理机构通常的做法就是“谁中标谁付费”。《办法》出台以后,我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招标委托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很难。招标委托人不习惯,我们也不习惯,因此产生的争执也使得我们失去了一些代理招标的机会。
《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03年9月15日发改委就下达了《通知》对《办法》的第十条进行了修改。由“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一修改对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是皆大欢喜,因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话语权最大,投标人的话语权最小。作为三个独立法人的经营性公司,由两个公司作出决定,另一个公司只能“从其约定”,从道理上来说多少有一些不公平的成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只能是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不可能由其它第三方支付,所以“从其约定”只能是由投标人支付,别无选择。从根本上说,招标代理服务费无论是由招标人支付还是由投标人支付,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招标人支付,按说招标人不应当对“谁委托谁付费”产生太大的抵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两者的区别其实很大,涉及到的内容也很多。我觉得“谁委托谁付费”这个办法挺好,既然是招标代理服务费,当然是“谁委托谁付费”才对。
2、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的第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
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对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采用不同的定价体系充分体现了我们政府在稳定中求发展的一贯思想,体现了我们政府既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又要保证国家安全和民众日常生活所需的发展思路。
招标代理机构的前身都和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地方的招标公司通常隶属于机械局、成套局、物资局等部门,中央部委的招标公司通常隶属于部委的装备局、供应局等部门。许多的招标委托人有可能是政府行政部门或者中央部委的下属企业,招标委托人相对处于弱势。在《办法》出台以前,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是为了规范招标服务费收取比例,保证招标人合法权益,平衡和协调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利益的管理办法。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这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总体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而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适当的调整价格。目前停车费、物业费、律师费在某些省市也采用了政府指导价的定价形式。总的来说,政府指导价对经营者双方或者多方实行价格指导,既约束了强势一方的利益,也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
在《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正如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地位发生重大变化一样,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之间的地位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在有各类招标公司大约4000至5000个。狼多肉少,不可能所有的狼都能吃饱,不饿死就算好的。仔细想想全国各行各业这么高利润的行业还真没几个,难怪趋之若鹜,都想分一杯羹。其实不要担心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他们没有这种能力了,能够违反本规定的只可能是招标委托人。
我觉得取消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机制已经是时候了,因为指导价的意义已经不存在了。也许大浪淘沙,物竞天择才是最好的选择。
3、关于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含五个方面:
①、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3种,即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和工程招标;
②、按照招标标的物金额分为8个区段,从100万以下到100亿以上,收费比率由高到低;
③、收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也就是计算出每个区段的收费金额然后累加而成;
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⑤、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我自己的体会,认为主要存在下面一些问题(仅代表个人观点):
①、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完全按照《办法》的规定悉数得到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下浮20%以后);
②、我们通常得到一些金额在几十万元的招标代理任务,收取的服务费有时才三四千元,明显和工作量不相符(过低了);我们也代理过一个标就几千万元的招标任务,一次收费就是几十万元,也明显和工作量不相符(过高了)。因为招标的难易程度和复杂度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量不能完全和标的物金额的大小相匹配。比如招标两台完全相同的设备,单台的价格为40万元,招标服务费为6000元,两台的价格为80万元,招标服务费为12000元。然而招标一台和两台设备的工作量几乎是相同的,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因此我建议进一步细分100万元以下的区段,可以按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进行划分,适当提高低价位区段的收费比率。对于金额较大的招标(特别是技术参数、技术条件相同的招标)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总之,我还是建议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20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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