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娘》作者王恒绩 法庭之上有点狂
2008-11-18 14:33阅读:
《疯娘》作者王恒绩 法庭之上有点狂
作者/楚河
说起来我并不是一个喜欢惹事的人,却偏偏遇上了一桩非打不可的官司,我也曾暗暗问自己:花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打这个官司到底值吗?可我实在看不惯某些人,拿着偷来的东西还到处炫耀:看,这是俺家传的宝贝!事起至今已近一年,做个记录,权作总结。
无意的发现
2007年12月初的一天,我在书店闲逛的时候,无意中,真的是无意中看到了王恒绩写的《疯娘》,越看越觉得眼熟:这分明就是抄袭我中学时写的那篇作文嘛!那是我当时倾尽全部情感与激情创作的一篇作文,虽然事件虚虚实实有真有假,但那份感恩母爱的真挚情感,却是实实在在的,是我的,甚至,泪水打湿了稿纸……虽然已时隔15年,但文章的一字一句,乃至一个标点我都历历在目,深深地印在心底。文章写好后,我寄到了文心出版社《作文》(月刊),当时是1993年5月,没想到《作文》在第6期就刊出了,并且在首页“编者按”中做了重点推荐。后来据当时的责任编辑王素英老师讲,每期的《作文》都是提前三个月编好,因为要留给后面二审、三审以及排版印刷的时间,是社长兼主编牛雅杰先生在会上拍板:撤下已有稿件,在第6期发表,一字不删!没想到,我15年前的文章被人给做了手脚,我急切地想知道:这个叫“王恒绩”的剽客到底是哪个山里的“妖怪”?
出了书店,我找到一家网吧,打开百度,键入我作文的名字--《
我爱妈妈只一年》,页面显示有700多个搜索结果。进入每个网页,都是“感动”、“流泪”的评论和留言……再键入“疯娘”,搜索结果更是多达24万多个!
再查“王恒绩”,原来他并不是湖大的学生,而是“《爱情婚姻家庭》杂志社编辑”、“湖北作协会员”、“十大杰出青年”……此人更是凭借《疯娘》一文声名鹊起,获利13万余元……我越看越气,键盘一拍--告他个丫的!
曲折的取证
打官司,说着容易,可我对《著作权法》一窍不通,怎么打?几经辗转,我找到了郑州力天律师事务所的姬瑞明律师。姬律师仔细分析后认为:《疯娘》侵权毋庸置疑,但是要起诉,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比如两篇文章的原发期刊等等,这些证据,都希望我能尽量提供。
都十几年了,其间又经历了房屋装修、结婚生子,很多东西包括原文、原刊、用稿通知、稿费单、读者来信等都遗失了,证据在哪里?回家翻箱倒柜,也仅仅找到了当时县教委发的一张发黄的作文大赛的获奖证书。
第二天,我决定去文心出版社,希望能找到一些证据。到了出版社已经是下午了,敲开《作文》编辑部的门,几个年青的编辑正在开会。我简要的说明了来意,她们告诉我,牛雅杰社长、于秀申、王素英编辑都已经退休了,她们并不清楚当时的情况。我提出能否找到那期杂志,她们很热心的帮忙寻找。打开档案柜,里面是几排历年的《作文》杂志合订本,可找来找去,就是没有93年的。无奈,我只有失望地离开。
出了出版社,我漫无目的地走在陌生的大街上,我不知道还可以去哪里,还有谁可以帮我。一阵寒风袭来,吹得人格外的冷。
路旁是一家小饭馆,因为还不到吃饭的时候,人不多。我推门而进,点了盘花生米,要了一瓶二锅头。一口酒喝下去,我的眼睛湿了,我再次想到了我的母亲。
母亲是典型的中国农村劳动妇女的形象,虽然文化不高,但是贤惠勤劳,特别是还做得一手好吃的饭菜。农忙时她和父亲一样在田里劳作,农闲时就不断地纳鞋底做鞋,单的、棉的,整整存了一大箱,全家人总有穿不完的新鞋子。在将近40岁的时候,母亲又学会了织毛衣,漂亮的毛衣穿在身上暖在心里,因而我也更不断引来同伴羡慕的目光。
可我实在不是一个懂事的孩子,抑或是真的被宠坏了,母亲无心的几句唠叨常常就令我大发雷霆。每次事后我都很自责,后悔自己不该发脾气,不该顶撞母亲。俗话说“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正是基于这种想法,并结合身边的人和事,我创作了《
我爱妈妈只一年》,借以表达我对母亲的忏悔和感恩,同时也是想时时提醒自己善待母亲、善待家人、善待所有的人。
而如今,我的一片真情被那个叫“王恒绩”的家伙偷去了,我绝不能容忍他对我感情的亵渎!我要将他打回原形!要他为自己的剽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后来几经周折,我终于在教委一位退休老教师的家中找到了那期《作文》,十分感谢他还完整地保存着那样一本小小的杂志。另外,在河南省图书馆地方文献室的帮助下,我也顺利找到了《疯娘》的首发期刊——2003年第12期的《人生与伴侣》。
与此同时,律师的起诉书也草拟完成。2008年3月4日,我诉王恒绩抄袭的起诉书递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4日,法院正式予以立案,定于2008年5月15日一审开庭。
4月下旬,在举证期限即将到期的时候,我总感觉现有证据不太完美,好像缺了点什么。拨114,查到了文心出版社办公室的电话,打过去,介绍完情况,对方很客气地提供了王素英编辑的家庭电话。
我小心地输完号码,按下通话键,电话里传来应答声:“喂——”
“您是王老师吗?我是楚河,是《
我爱妈妈只一年》的作者……”
“哎呀!你是楚河?”我还没说完,王老师就急急地打断了我的话,“这么些年你怎么也不和我联系呀?你现在在哪里?情况怎么样呀?……《
我爱妈妈只一年》写的太好了,我是流着泪编完的……你知道吗,《
我爱妈妈只一年》感动了多少人、教育了多少小读者呀……”
我又一次被真真地感动了!没想到我十几年前的一篇小文王老师至今仍记忆犹新!
那次在电话里我们足足畅谈了半个小时。最后王老师表示,一定会尽全力帮助我。
几天后王老师就打来电话,说已经找到了当年的稿费通知单,并且帮我复印好了,希望我抽空去取。
再次启程赴郑。按照王老师提供的地址,我很顺利就找到了那个小区。电话打过去,王老师说马上下楼接我。那是我们的第一次见面。王老师虽然已是70多岁的高龄了,但是精神很好,而且记忆清楚,思路清晰,完全不像70多岁的老人。在她的家中,王老师给我看了很多她珍藏的小作者寄来的照片,其中有些已经泛黄,但她依然能叫出他们的名字,说出背后的故事。从中我真切地体会到了一位老教育工作者对事业的忠诚,一位老编辑对事业的敬业精神,正是这份忠诚和敬业,才成就了众多小作者的成长。
临别,王老师又亲自送我到楼下。感谢王老师的热心相助,我得以在举证期限的最后时刻收集完毕了所有证据并及时提交到法院。
法庭上的王恒绩
2008年5月15日,一审开庭的日子。
当我赶到法院的时候,我的代理人姬律师已经在等候了。姬律师告诉我,王恒绩及其代理人也已经到了,他和他们进行了简短的交谈,看得出王恒绩对这个案子还是很重视的,而这也恰恰说明《疯娘》的创作有问题。
和我想象中的完全不同,眼前的王恒绩个子不高,体态稍胖,丝毫没有半点书卷气,一件红色的T恤反而有点街头痞子的味道。
果然,一上法庭,王恒绩就露出了其痞子本色,语出惊人。以下是王恒绩的部分语录,套句网络流行语就是“把人给雷倒了”。
1.
“我和楚河根本不认识,也没有读过他的文章,今天坐在被告席上我感动很诧异。我很忙,却被强拉来这里。”
——“不认识”就可以成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没读过”怎么会有如此相似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恐怕王作家“诧异”的是“怎么就让他发现了”吧?
2. “《
我爱妈妈只一年》就像是中学生写的,没有任何艺术性。在我看来,根本就达不到发表的标准,真不知道怎么就登出来了……”
——真是“一杆子打翻一船人”,不但我的文章被批得一文不名,就连编辑也给牵连进来了。幸亏法官以“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及时制止了王恒绩,不然真不知道他还会说出什么惊人之语。其实,《我爱妈妈只一年》就是一篇中学生作文,不过发表时估计王作家还是一名“伙夫”吧?
3. “《
我爱妈妈只一年》只有1500字,而《疯娘》有5000字,怎么可能是抄袭呢?”
——字数不同就不存在抄袭?这是什么狗屁逻辑!难道一部长篇小说就没有可能抄袭一首短诗?回去好好翻翻《著作权法》,查查抄袭的定义吧。
4.
“《疯娘》有四大亮点、六大特色……我是一个出身贫寒的孩子,我15岁就辍学了……”
——王作家在法庭上大谈特谈其奋斗史,再次被法官制止:“这些与本案无关,不要再说了。”再者,王作家所说的“亮点”其实就是文中“疯娘分饭”、“认出小树”等情节,而这恰恰是《疯娘》的败笔。如果这也算亮点的话,那任何一本书还不把读者的眼给闪花了?
5.
“李小树是虚构的,《疯娘》是纪实文学,文学就允许虚构,这是文学上的问题,你不懂……”
——王恒绩在回答我方律师“李小树是谁”的提问时如是说。王作家左一个文学,右一个文学,好像他写了几篇文章别人就连中国字儿都不认得了。我就纳了闷儿了:纪实文学到底是以纪实性为主还是以文学性为主?其实,虚构“纪实”是王恒绩的一贯作风,本博转载的青年歌手司马辉俊的一篇帖子
司马辉俊:王恒绩新闻造假“内幕”详细披露了王恒绩造假新闻的过程,有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读。
6. “每个人都有娘,谁都可以写母亲,这怎么能是抄袭呢?”
——这话猛一听在理儿,仔细一分析就发现很白痴了。我没有不准你写母亲呀,只是认为你抄袭了我独创性的人物形象。什么是人物形象?举个例子吧,“一只石猴,头上带金箍,手拿金箍棒,火眼金睛,七十二变”,这就是人物形象。如果你非得也要这样写,不算抄袭吗?再比如,“穿长衫,站着喝酒,吃茴香豆,念叨'多乎哉不多也'”,再比如“流浪的孤儿,大鼻头,三根头发”……如果你硬要这么描写人物,不算抄袭吗?看看你《疯娘》中的母亲形象,哪一点不是抄袭我的文章呢?
…………
同样的雷人之语还有很多,真的不愿意再赘述了。这就是真实王恒绩,褪去作家光环的王恒绩,法庭上既狂妄又无知的王恒绩……
庭审已经过去半年了,现在还没有结果。不过我始终坚信:假的永远真不了。相信法律一定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