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药品归口越南卫生部管理。
疫苗和生物制品进口注册指导原则如下:
I 注册主体和注册条件
1 注册主体
愿与越南企业合作,以合同进口形式销售疫苗和药用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和原料的外国企业。
2 注册条件
2.1 新注册
A 该外企符合其所在国对疫苗和药用生物制品及其原料生产、销售的法规要求;
B 以进口合同形式通过越南企业进口到越南疫苗、生物制品及其原料;
C 提供足够和合法的注册资料;
D 符合GMP条件,并有所在国相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进出口和贮藏疫苗及生物制品的许可证;
E 至少3年以上生产和销售经验。
F 履行越南卫生部关于疫苗和生物制品的法律义务。
得到许可后,该外企在符合卫生部和越南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和越南相关企业签订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的销售合同。
2.2 再注册
许可证到期后,该外企应准备再注册资料进行再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
证明没有业务违法记录;
提供足够和合法的注册资料。
II 注册程序
1 新注册资料包括
1.1 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业务的注册申请表(表1)
1.2 企业历史(表2)
1.3 出口国对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销售企业的许可证,及出口国对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及GMP证书(原件或公证件)
1.4 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该企业目前的银行报表(原件)
注册资料一式两份:一份英文原件,一份公证过的与英文件一致的越南文件。
2 再注册资料包括
2.1 再注册表(表3)
2.2 出口国对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销售企业的许可证,及出口国对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及GMP证书(原件或公证件)
以上文件提供时均应合法有效,如果失效,出口企业应延长其有效期。
2.3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该企业目前的银行报表(原件)
2.4 业务报告(表4)
再注册资料一式两份:一份英文原件,一份
疫苗和生物制品进口注册指导原则如下:
I 注册主体和注册条件
1 注册主体
2 注册条件
2.1 新注册
A 该外企符合其所在国对疫苗和药用生物制品及其原料生产、销售的法规要求;
B 以进口合同形式通过越南企业进口到越南疫苗、生物制品及其原料;
C 提供足够和合法的注册资料;
D 符合GMP条件,并有所在国相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进出口和贮藏疫苗及生物制品的许可证;
E 至少3年以上生产和销售经验。
F 履行越南卫生部关于疫苗和生物制品的法律义务。
得到许可后,该外企在符合卫生部和越南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和越南相关企业签订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的销售合同。
2.2 再注册
许可证到期后,该外企应准备再注册资料进行再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
证明没有业务违法记录;
提供足够和合法的注册资料。
II 注册程序
1 新注册资料包括
1.1 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业务的注册申请表(表1)
1.2 企业历史(表2)
1.3 出口国对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销售企业的许可证,及出口国对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及GMP证书(原件或公证件)
1.4 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该企业目前的银行报表(原件)
注册资料一式两份:一份英文原件,一份公证过的与英文件一致的越南文件。
2 再注册资料包括
2.1 再注册表(表3)
2.2 出口国对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销售企业的许可证,及出口国对疫苗和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及GMP证书(原件或公证件)
以上文件提供时均应合法有效,如果失效,出口企业应延长其有效期。
2.3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该企业目前的银行报表(原件)
2.4 业务报告(表4)
再注册资料一式两份:一份英文原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