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漫谈(从一大到十四大)
2022-10-12 09:19阅读: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漫谈
(从一大到十四大)
【作者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22年10月16日在北京召开。党的二十大是我们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的发展历史上无疑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漫谈》(原文刊载于《中国机构》杂志1997年第11期)一文,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党的一大至十四大的有关情况,对于加深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的历史上重要作用的认识,会有一定的帮助。现转发于此,供大家阅读参考。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定,1997年下半年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将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向新世纪全面推进的历史性会议。在全党、全国人民衷心期盼十五大胜利召开之际,回顾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有关情况,对于我们加深对十五大召开历史意义的认识,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从1921年到1997年,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76年光辉战斗的历程。在这70多年中,我们党已召开过14次全国代表大会。从时间上看,差不多平均5年多举行一次,但实际上每次大会间隔的时间并不相同。党的二大是建党第二年的7月召开的,这次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第一个章程,它明确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开一次”。从1921年到1928年,一共召开6次全国代表大会,差不多平均每年开
一次。但从1928年到1969年的41年间,由于处于战争环境和其他历史原因,我们党却只召开3次全国代表大会。其中,1945年的七大与1928年的六大相隔为17年,虽然七大将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改为“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开一次”,但党的八大直至1956年才召开,与七大相隔了11年。八大的党章也曾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但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任期一直延续了13年。从党的九大开始,全国代表大会基本上按照党章规定时间召开,其中十大和十一大根据当时特殊情况,各提前了1年。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会期相差不大,一般在10天左右。最短的是十大,仅为5天;最长的是七大,从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为50天左右。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了14次,但会议地点只有六个,即上海、广州、武汉、莫斯科、延安和北京,其中在上海召开的是一大、二大和四大,在广州召开的是三大,在武汉召开的五大,在莫斯科召开的是六大,在延安召开的七大,而从八大到十四大则均在首都北京召开。在国内召开历次大会的地方,无一不都是当时中国革命和政治的中心。至于在国外召开这一次,主要原因是当时正处于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国内政治环境十分险恶,只好转移到当时世界革命的中心--苏联的首都莫斯科召开。
从参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和他们所代表全国党员人数来看,建党70多年以来我们党的发展是惊人的。据有关资料,出席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大、二大仅为12名,三大为30余名,四大为20余名,五大为80名,六大为84名(候补34名),到七大代表则增加到541名(候补208名);而八大时由于我们党已经成为领导全国的执政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代表人数增加到1026名;到党的十四大,出席大会的代表则达了1989名、特邀代表46名。而他们所代表全国的党员人数更以几何级数增加。一大时,党员只有50多名,到十四大代表党员达到5100万,增长了100万倍。除了因为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六大时党员人数比五大减少1万多名外,其他历次大会时全国党员人数都比上次大会有了很大的增长。从四大到五大两年多时间,是第一次大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党员人数得到第一次的飞跃,从994名一下子猛增到5.9万名,发展速度接近60倍;经过整个抗日战争考验与锻炼,七大时党员达到121万,是六大时的30倍;而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召开八大时党员人数达到了七大的8.87倍。从十大到十四大,党员增长率从27%逐步降到10%,但绝对增长数却仍分别达到了500万左右。
此外,从中央领导机构发展情况看,除一大外,历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呈上升趋势,二届中央执委仅为5名(候补2名),三届、四届中央执委为9名(候补5名)
,五届中委扩大到29名(候补10名),六届略降一点为23名(候补13名),七届中委为44名(候补33名),八届中委增加到97名(候补73名),九届为170名(候补109),十届为195名(候补124),十一届为201名(候补132名),十二届中委最多,达到210名(候补138名),十三届、十四届中委略为下降,分别为200名(69名)、189(130名)。而从五大成立中央政治局以来,成员最少是五届、六届,为7名,最多是十二届,为25名(候补3名)。而五大设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时,常委只有3名,之后除七大未设常委外,一般为5-7名,最多是十届,共9名。从六大开始到十一大,中共中央设主席;但到十届中央才设副主席,为5名,到十一届改为4名;从十二大开始,中共中央不再设置主席、副主席。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在全党的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党的二大到四大党章都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的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党的五大后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对此则作了一些修改:“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但同时仍然规定“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六大、七大和八大基本沿用了五大的党章。九大的党章又将党的最高机关定为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恢复到建党初期的规定。党的十四大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这样规定比较确切地反映党内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况,更加突出了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全党的崇高地位。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集中全党意志的最高场合和党内民主的最重要形式之一,它所制定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所通过有关重大问题的决议,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所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构是执行代表大会决策、领导全党工作的领导机关。所有这些职权是不容其他任何组织所代替的。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党内政治生活的地位,决定了它必须肩负党内最为重要的任务,而它的职权任务也随着党的发展而发展。一大的中心任务是讨论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问题,它所通过的党纲对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没做具体规定,但将修改党纲的职权赋予了全国代表大会,即修改党纲必须“经三分之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同意”,这条规定在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则表述得更为明确:“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同时党章还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这以后的历次党章都将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列为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之一。五大后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作为党的基本法规,更接近于后来的党章,它首次明确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任务是:1、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的报告。2、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3、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4、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等等。从六大到八大的党章,除个别内容稍作修改外,基本保持以上条款。九大党章删去上述内容,直到十二大党章才恢复有关全国代表大会职权任务的规定,基本上保留了上述四项任务,只是根据需要增加了有关听取并审查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委员会的报告和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委员会的内容。十三大沿续十二大的规定,而十四大则删去了有关中央顾问委员会的内容。
党章有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职权任务的规定只有寥寥几条,但条条都是关系全党命运的大事。除党的一大尚属创建设阶段外,在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都要由党中央主要领导人代表上一届中央委员会(中央局、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或政治报告。由于这个报告要全面回顾并总结上一届中央委员会的工作,着重提出今后全党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且一经全国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就成为指导全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听取并审查这个报告就成为全国代表大会首要的任务。其次,由于在各个历史时期,党总要面临一些关系全党、全国工作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代表大会这个全党最高权力机关做出明确决策,因此,对党所面临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最做出决定,就成为全国代表大会的第二项重要任务。第三,党的章程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它一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就成为全党工作的基本依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党章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党的建设的需要,或者党的历史发展要求党章必须做出修改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党章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代表大会来完成,因此,修改党章就成为全国代表大会的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从二大起,历届的党章均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二大党章规定,“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五大具体规定“中央委员会得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及机关发生关系;得组织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行动;得指导与监督中央机关报并指定党的机关报的主任;得分配党的人才及支配党的经费。”也就是说,只有中央委员会才能够代表党实施对全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并且与其他政党发生关系,这个规定实际一直沿续至今。因此,选举中央委员会成为全国代表大会具有长远意义的大事。
对于中央领导机构设置问题,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作过几次重大的修改。一大的党纲首次规定:“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鉴于当时党员很少,各地组织尚不健全,一大决定暂不成立党的中央委员会,而是选举陈独秀、李达、张国焘3人先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为书记。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二大选举产生了我党第一个中央执行委员会,其委员是陈独秀、邓中夏、张国焘、蔡和森、高君宇等5人,候补委员是向警予、李达,陈独秀则成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第一位委员长,而且继任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四大党章对党的主要领导职务设置作了修改,“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陈独秀仍任总书记。
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决定扩大党的中央委员会并建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第一个中央委员会,由29名中央委员和10候补中央委员组成;同时产生了第一个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名委员和3名候补委员组成。其后五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党的第一个中央政治局,其委员有陈独秀、蔡和森、张国焘、李维汉、李立三、谭平山、瞿秋白、周恩来、苏兆征等9人,而第一个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是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陈独秀继续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五大后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党章对中央领导机构作了新的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举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有关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实际一直为以后历届中央所沿用。虽然六大党章删去了有关总书记一职的规定又未做新的规定,但在六大后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上,向忠发被推举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主席。
根据六大之后中央领导机构实际运作的情况,七大党章对中央领导机构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是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主席。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根据党章上述规定,七大选举的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七大未设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而设置中央书记处,成员为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5人。
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同时还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八届一中全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为副主席,邓小平为总书记;选举董必武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刘澜涛、肖华、王从吾、钱瑛、刘锡五为副书记。九大党章除了有许多极端错误的内容外,取消了中央书记处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削弱了中央的领导。
十二大党章对中央机构重新作了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同时规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这一条实际恢复了七大、八大党章的规定;同时还第一次对中央军委和中央军委主席设置作了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此外还规定,“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它的副主任可以列席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在中央政治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中央顾问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列席中央政治局会议”;“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定邓小平任中央军委主席并任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陈云任中央纪律委员会第一书记。
十三大根据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员变化的情况,将十二大党章中的“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改为:“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删去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规定。十三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中央委员会。十四大批准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同意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的建议,同时对党章作了相应修改。
回顾以往,我们看到,经过76年的漫长岁月和风风雨雨,我们党已经壮大成熟;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党的十五大一定能够制定出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路线,指引全党、全国人民满怀豪情,迎接21世纪新的曙光。
(发表在《中国机构》杂志199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