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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群殴小偷是正义冲动还是畸形宣泄?!

2009-12-13 12:10阅读:
大学生群殴小偷致死告诉了我们什么?
——群殴小偷致死案的深层社会性思考
巴俊宇/文
最近一件叫人议论纷纷的事件,百余名大学生群殴小偷致死。无疑,小偷苟且行为是可恨的,甚至有罪的,然而罪不该死;无疑大学生行为是不当的甚至是违法的,,却也是充满正义感的,然而可能会“法不责众”。而我今天要和大家谈得不是要就事论事谈是是非非,而是透过这些现象透视社会问题。
1、大学生群殴小偷与正义冲动
大学生群殴小偷毫无疑问是一种正义冲动,是一种正义感的体现。当然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里,所有的思想行为的评价底线是法律,如果超越了这个底线,正义的行为也可能又是不当、甚至与非法的行为。
在我20多岁的时候国家正处在文革后期的特殊时代,那个时代除了狂热的愚忠外,就是一种难以遏止的造反有理的观念以及一种说不清的焦躁和冲动弥漫着整个国家的任何角落,所以没什么法律可言,冥冥中一种不可名状的力量在支撑着那个纷乱的时代和国家。就在那个时候我走进了刑警的队伍,就在那段有限的时光里,到处是群殴现象,其实那是武斗现象的一种扭曲的延续。但那个时候却有个很
奇怪的现象,那就是不管什么人,却都不约而同的对偷盗、流氓犯罪等深恶痛绝,如果在公共汽车上,或大街上发现了扒手,那一定招来群众的殴打,而后鼻口穿血的小偷被扭送子派出所,这已经成为当时社会生活的一大特色。当时我们在执行任务是如果抓了“大现”(行话,即现场被抓),那一定要尽可能的保密,尽量不被群众发现,否则可能招致骚乱和群殴,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在我有限的刑警生涯中,竟然目睹了七个被打死的残忍过程。当然有执行任务时拘捕被击毙,也有格斗时被打死(其实也很难界定其中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也有刑讯逼供致死者(那时这现象很普遍,今天看来是绝对非法),当然也有被群众殴打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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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反有理——文革老照片

当时群众行为被的正义行动,无人去探究其中有多少合理合法的因素,其实今天看来在群众的正义冲动中,透过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弱者,主持正义外,还参杂着许多说不清的复杂思想观念。既有古代七侠五义的侠客精神,也有水浒传里见路不平拔刀相助的激愤;既有杀富济贫,替天行道的意识,甚至不乏宣泄骚乱心理。而所有这些都以正义面孔出现,却也是一种庆幸,因为不管什么思想观念,怎样的价值观,这毕竟是一种富有正义感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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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冲动
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家都在向钱看,有了钱可以买到一切,而有钱有一切的现实却也煞有介事的被所谓法制包装起来,人们变得前所未有的冷漠了,那些正义的冲动也渐渐的消褪了。不知道现代的法律究竟是在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为少数人权贵维持社会架构?所以在“要市民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普法活动中,我们还是感到了多少的滑稽,而看到现在社会 “好人遭人讹”“见义勇为无保障”的状况,看到无辜少女在众目睽睽下被轮奸无人问津,看到公交车司机无辜被殴打无一乘客出面制止的现实,我们又不禁为现代脆弱的所谓法制社会法律保障,为人们的冷漠和功利感到一种无以言表的无奈和悲凉。所以看到大学生群起,我多少看到了一点正义感在残存,一种冲动在被唤醒,哪怕他是非法的,作为一种精神状态我还是感到了些许的慰籍,如果这种正义感是是为国家民族振兴之大业大义,并具有它的理(法)性基础,那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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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扭送
2、盗贼有罪、该当何罪?小偷可恨,却不该死!
这里不论盗何以为盗,也不说盗亦有道。大多数盗贼都非权贵出身,很少有阔小姐开窑子,不图钱图个快活的。也就是说除了少数职业大盗外,更多业均为“逼上梁山”,特别是些偷鸡摸狗小偷,都是些穷途潦倒是落魄者,用现在的话说是“弱势群体”。尽管在我们内心多少有对弱势者的同情心里,但对这些人当触及主流社会秩序,特别有些破坏公共设施,危及国家安全的,造成极大损失的,还有为钱财残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当然绳之以法。而在我们内心多少有些许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感情用事的因素。
但自古以来就讲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就是数罪并罚量刑的鼻祖。何况当今已进入21 世纪的现代社会。现在对罪犯有一种感情用事的观念是要不得的。特别是在我们一些领导干部中,记得前些年的一场“群体”事件过后,电视里播出某领导人在接受中外记者问时,一位外国记者提及以xx分子(女大学生)在四川农场劳改是被当地民工轮奸,这位领导居然说:我现在还没得到相关的报告,但如果真有这样的事情,她自决与国家也是罪有应得!成为一个天大的笑柄,难道中国还有一种“轮奸”的刑罚?“坏人”也是人,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他也应有他的人权。
小偷被殴打致死现场(略)
在我做公安的时候,我们有个强烈的意识:我们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到了今天,在警界早已经变成了:我们决不冤枉一个坏人!这就是进步。所以司法界由有罪推定,变为无罪推定司法原则,就体现了社会法制的进步。
所以小偷可恨,恨不至诛,盗贼有罪,罪不至死,大学生打死小偷是绝对的过当行为,是违法的,是对小偷人权的肆意践踏,也是对国法的肆意践踏,虽自古以来有法不责众之说,但罪责难逃不仅适用于小偷,同样也适用于大学生,哪怕他是众多正义冲动的大学生也毫不例外。
3、 大学生群体相对组织化特征与群体事件
大学生群殴与群体事件时有密切关联的,因为大学生是个组织化很强的群体,往往组织化强的全体会在一些超常的社会、历史事件中产生特殊的作用,产业工人是个相对组织化的群体,因此在中国革命的历史中发挥了不能取代的作用,这其中除了它阶级性决定外,和他相对组织化也有很大的关联。大学生这个群体在中国社会进步的关键历史阶段,发挥了先导作用,青史留名。这除了和他接受了较好的教育,成为当时蒙昧的中国首先的觉醒者外,还和他的青春活力有关,所以成为中国人民尊重的群体,从五四以来,中国有志青年,中国大学生在各个关键的历史时期都留下他们的身影。
如果我们抛开政治、历史来看大学生这个群体,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变迁,不同阶段的大学生群体所表现的思想行为特色有所不同。要求我们要用历史的尺度来衡量历史本身,而不能苛求某个群体永远的保持某种特征,物质决定意识,所以当今的大学生群体与历史上的大学生群体(进步青年)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如此我们还应该理性的看到某些恒定性的因素却保持下来,如大学生的激情与活力、大学生的正义感和冲动性、大学生相对的组织化、大学生接受新生事物和相对的变革性这些都在这个群体中保持下来。存留在不同时期的大学生群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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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身影
记得我在78-82年代大学生涯中,也会和现代的大学生一样更加狂热的存在某种理想主义的浪漫、正义感和冲动以及组织化的超常行为。那个时候我们为伙食不好罢课、罢餐,因为学校附近的教师家属子弟欺负同学,而引起大规模的大学生抗议性械斗,也曾经在半夜里群体行动抓住潜入女生寝室的流氓而暴打(后来证实为一个专门偷女生物品的心理偏态者,现在叫恋物癖)。当然我们更多的都体现在忧患于国家民族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这种正义感和冲动表现的形式和现在又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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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国忧民——大学生的正义身影

如果这些良好的因子被运用到有利于国家和民族振兴上,这些潜能有机会通过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加以释放,这无疑是个巨大的社会政治资源,甚至成为巨大的经济资源,反过来如果不是这样,可能就会扭曲的加以宣泄,反而对社会造成负面作用。如果用现在比较时髦或者规范的说法,经常会发生一些“群体事件”,就现代大学生来说,在思想上对其的压抑,经济上对其的压力,政治上对他的冷漠,物质上对他的诱惑,甚至包括学校刚性的,缺乏人性化的管理都可能使这一即脆弱又冲动群体在适当的条件下,成为某种“群体事件”的主角,这也对我们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我们的教育思想、理念,对现行的学校管理方式、方法提出了严肃的新的课题,需要去深刻的反思。
大学生过火行为不可怕,打死个小偷恐怕在中国也不稀奇。但我们深入思考,百余大学生暴打小偷是不是其被压抑的心理及其对社会潜在的不满情绪的一种畸形的宣泄,如果如此这才是社会最大的悲哀!如此我们是不是该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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