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宣统三年 辅币“伍角”银币鉴赏
2017-08-09 14:24阅读:
一、 起契
宣统二年(1910)四月,经清政府币制调查局研究,度支部奏《厘定币制酌拟则例》及《筹拟旧币处理办法》等折,清政府认为切实可行,于四月十六日颁布了一道谕令:
“中国国币单位,著即定名为‘圆’,暂就银为本位,以一圆为主币,重库平七钱二分;另以五角、二角五分、一角三种银币及五分镍币,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铜币为辅币。元角分厘各以十进,永为定价,不得任意低昂。著度支部一面责成造币厂迅即按照所拟各项重量、成色、花纹铸造新币,积有成数,次第推行,所有赋税课厘必用制币交纳,放款亦然。并责成大清银行,会同造币厂,将新旧交换机关筹备完密,一面通行各省,将现铸之大小银铜圆一律停铸……将来新币发行,地方所有生银及从前铸造各项银铜圆,准其暂照市价行用,由部饬币厂银行逐渐收换,并酌定期限停止行用……”。
这道谕令明发后,清政府颁定《币制则例》,造币总厂开始铸造一圆、五角、二角五分、一角四种银币。但因库银缺乏,铸额有限,除五角外,其它三种并未流通使用。
宣统三年铸行的“大清银币”为一套四枚,分别为一圆、五角、二角、一角,均精美至极。
据《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792页称,币值则例明文规定国币的成色及重量,以银币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