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10-12-07 15:47阅读:
刘震云、张承志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成立“灵波小组”,并在其网站开设上了“小说一族”栏目,在该栏目中刊载了王蒙等六作家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作品,其中王蒙、张洁、毕淑敏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灵波小组”成员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的,张抗抗、刘震云、张承志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由他人以E-mail方式提供到世纪互联公司的网站上,后由“灵波小组”成员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然后通过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所刊载的上述作品均有作者的署名。在该网站相关页面下有如下文字:“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
1999年5月31日,王蒙等六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世纪互联公司辩称:其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而不是他们首先发布到国际互联网上的;并且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提起诉讼后,其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因此认为,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几乎没有经济收益。公司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蒙等六位作家是案件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明确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所有的作品使用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成立“灵波小组”,并在其网站开设上了“小说一族”栏目,在该栏目中刊载了王蒙等六作家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作品,其中王蒙、张洁、毕淑敏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灵波小组”成员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的,张抗抗、刘震云、张承志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由他人以E-mail方式提供到世纪互联公司的网站上,后由“灵波小组”成员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然后通过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所刊载的上述作品均有作者的署名。在该网站相关页面下有如下文字:“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
1999年5月31日,王蒙等六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世纪互联公司辩称:其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而不是他们首先发布到国际互联网上的;并且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提起诉讼后,其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因此认为,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几乎没有经济收益。公司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蒙等六位作家是案件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明确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所有的作品使用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