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透明材料替換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产品内部结构,则内部结构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一、概述
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人为达到侵权目的,故意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透明或者半透明改为不透明,或者相反,将不透明改为透明或者半透明,从而使得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视觉效果差异很大,以规避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对此,《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内部构件,是指在物理上或客观上被其他部分所包裹或者掩盖,观察者从外部用肉眼不能够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内部部分,从外观设计的保护宗旨来看,当内部构件对产品的整体外观产生影响,对普通观察者的视觉享受作出美学意义上的贡献时,也应该被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保护范围中。
二、典型案例及评注
[案例]“食物搅碎机”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本案中,叶先生诉称,他于1994 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食物搅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1999 年 11月13日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9304487.5)。2003 年 7月24日,叶先生委托代理人从胡先生拥有的经营场所买了6台“SRB型绞肉机”,叶先生指对方所售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并向杭州买了6台“SRB型绞肉机”,叶先生指对方所售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叶先生的“食物搅碎机”专利由底座和容器构成,整体上是非透明的造型。胡先生说,他所生产的产品5
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产品内部结构,则内部结构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一、概述
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人为达到侵权目的,故意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透明或者半透明改为不透明,或者相反,将不透明改为透明或者半透明,从而使得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视觉效果差异很大,以规避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对此,《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内部构件,是指在物理上或客观上被其他部分所包裹或者掩盖,观察者从外部用肉眼不能够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内部部分,从外观设计的保护宗旨来看,当内部构件对产品的整体外观产生影响,对普通观察者的视觉享受作出美学意义上的贡献时,也应该被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保护范围中。
二、典型案例及评注
[案例]“食物搅碎机”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本案中,叶先生诉称,他于1994 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食物搅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1999 年 11月13日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9304487.5)。2003 年 7月24日,叶先生委托代理人从胡先生拥有的经营场所买了6台“SRB型绞肉机”,叶先生指对方所售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并向杭州买了6台“SRB型绞肉机”,叶先生指对方所售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叶先生的“食物搅碎机”专利由底座和容器构成,整体上是非透明的造型。胡先生说,他所生产的产品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