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拆迁条例”这个钉子户也要被强行拆迁了!这个自然是需要敲锣打鼓你喜我贺的。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当天,我建议全国人民放假庆祝一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式拆迁,其实质就是赤裸裸的暴力抢劫,其惨酷血腥程度仿佛不是在拆迁房子而是在拆迁人的身体零件。老百姓水深火热,而官商勾奸淫乱,真可谓哀嚎声淫叫声声动震天。这种拆迁给人一种对“共同富裕”的很悲哀的理解,即共同富裕就是一部分人先富裕了,其后先富裕的这部分人把穷人都消灭了,然后就共同富裕了。
这几个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学者自然做得很对,对拆迁条例进行文字上的改动和修饰当然也很重要,但我认为这都不是主要的。在我看来,现行拆迁条例已经够冠冕堂皇了,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确立一种新的立法思路或者新的立法叙述,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首先便是拆迁理由的正当性。拆迁的权力依据在哪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所以,说到底,拆迁的最正当理由便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正当的概念吗?“公共”二字,当然是指社会大众共同享用,而不能属于某个特定的圈子。公共是个
这几个建言审查拆迁条例的学者自然做得很对,对拆迁条例进行文字上的改动和修饰当然也很重要,但我认为这都不是主要的。在我看来,现行拆迁条例已经够冠冕堂皇了,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确立一种新的立法思路或者新的立法叙述,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首先便是拆迁理由的正当性。拆迁的权力依据在哪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所以,说到底,拆迁的最正当理由便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正当的概念吗?“公共”二字,当然是指社会大众共同享用,而不能属于某个特定的圈子。公共是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