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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典型例题

2011-07-14 08:47阅读:
一、单项选择题
1.(2007年卷三单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2.(2008年卷三单选第10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3.(2007年卷三单选第6题)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4.(2008年卷三单选第9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5.(2008年缓考地区卷三第9题)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6.(2006年卷三单选第10题)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
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7.(2007年卷三单选第10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8.(2008年缓考地区卷三第12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甲
B.乙
C.丙
D.丁
9.(2008年卷三单选第13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10.(2008年缓考地区卷三第10题)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无因管理中也会提到)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11.(2006年卷三单选第7题)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二、多项选择题
1.(2008年卷三不定项第96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2008卷三不定项第94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3.(2008年卷三不定项第95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95.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4.(2008年缓考地区卷三第59题)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5.(2006年卷三不定项第93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
93.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6.(2007年卷三多选第56题)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略)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略)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7.(2008年卷三多选第58题)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8.(2006年卷三多选第55题)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三、综合题
1.(2007年卷四主观题第四题的第2小题)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四、案例分析题。
1.(2007年卷三不定项)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也可以通过债的相对性原理予以说明,甲与学校的约定只能在甲和学校之间产生效力,但是对乙没有约束力
【答疑编号21213】
2.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在先权利人的意思取得,例如加工、建造、法定继承、法律的直接规定等;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在先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例如基于遗嘱、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具体包括移转性继受与创设性继受。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属于法定孳息的取得、C是加工制造的事实行为、D是先占这样一种事实行为,都是原始取得。
【答疑编号21214】
3.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C项正确。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有关合同解除以及继续履行放在合同法中讲)
【答疑编号21217】
4.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但这并不是基于甲的意思或者委托,不能被认为是甲交付给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甲的儿子与乙之间也不存在合同,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答疑编号21222】
5.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
【答疑编号21223】
6.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公布的答案是A,但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因为非常明显,如果应选A,那么也应选C。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但是《合同法》第121条能否适用,关键的一点是甲对乙是否已经构成了违约,如果代办托运后被认为已经完成了交付,则甲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甲根本不构成违约。而乙取得所有权的话,虽然乙丙之间不存在合同,但乙可以基于侵权的理由要求丙赔偿。
  在此需要澄清的一点是:所谓代办托运,是指卖方负责托运,买方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代办托运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办理完托运手续,办理完托运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除非当事人之间就交付地点另有约定,否则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认为货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交付即已完成,货物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受人,买受人并应负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答疑编号21224】
7.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属于无偿转让,不符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选项C有一点问题:转质与质权的善意取得应是有区别的。转质分为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前者是指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的转质;后者是指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转质。其要点在于质权人是以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的名义再设定质权,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承诺转质有效而责任转质无效。而质权的善意取得的要点在于其质权的取得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同意。(《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严格禁止责任转质。)在承诺转质的情形,转质权人不可能不知道质权人的身份和所有权人的身份,因为需要所有权人的同意。而责任转质的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显然与质权的善意取得有别。责任转质中的转质权人的不知情是指对原所有权人未同意转质不知情,而非对质权人的身份不知情。因此,责任转质显然不可能符合善意取得的“善意”要件。同理,B项的承租人在设定质权时也必须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设立质权而不能以承租人的名义设立质权。
【答疑编号21226】
8.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丁已经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有处分相机的权利,乙从丁处买得相机属于继受取得。
【答疑编号21228】
9.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考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答疑编号21229】
10.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抛弃所有权属于法律行为,需要有抛弃的意思,抛弃者应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乙拾得的手表非无主物,不能依先占取得,甲也未丧失对手表的所有权,故可以要求返还。题中并未交代乙是否是为了甲的利益而占有手表,故不一定能够构成无因管理。
【答疑编号21230】
11.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
【答疑编号21233】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之后才会无效,而丙并未行使撤销权,再加上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无论戊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买卖合同,基于在先权利人丁的意思,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A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
【答疑编号21215】
2.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A的说法正确;
  选项B中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应该不会存在。因为继承开始前,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所有,被继承人如果将房屋处分给甲之外的任何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则甲不能继承该房屋;而被继承人死亡后的同时甲即已成为继承人,此时登记的所有权人虽然仍然为被继承人,但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再去移转房屋的所有权给他人,所以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应该并不会存在。故选项B应不选。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C的说法正确。
  至于D,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答疑编号21216】
3.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A的说法错误。
  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说法正确;
  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说法错误;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注意:这个题目选项B有一点问题。乙对房屋的占有本来属于合法占有,但是当丙在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向乙主张返还房屋,而乙拒绝之时起会变为非法占有。
【答疑编号21218】
4.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A项:只有预告登记有此效力。根据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异议登记后,仍然处分不动产的,买受人自己负担权利瑕疵的风险。
【答疑编号21219】
5.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尽管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须登记才能转让,所以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
  在丙取得所有权之前,乙是根据合同、根据原所有权人甲的授权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只有无权占有才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因此,此时乙并非善意占有,在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乙就从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了,但是丙并不知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并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所以不是恶意占有而是善意占有;此外,乙在支付全部购房款之后并交付房屋之后并未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可以推知乙一直以为合同订立、缴清房款及交付后自己是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并不知晓,所以乙还是自主占有,所以C项虽然是正确的,但也不无问题。
  乙对占有的房屋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房屋是意外焚毁,乙没有过错,故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所以D项是错误的。
【答疑编号21221】
6.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以AB是正确的。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乙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所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乙有权追回;而且因为甲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了10万元的设备,不属于合理价格转让;丙还是专业的潜水员应该知道价格不合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是丙的损失应该是找甲追偿,乙不需要向丙支付购买费用,所以C是错误的。
  另外,因为甲丙进行潜水器材的买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跟甲是否有所有权没有关系,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是正确的。
【答疑编号21227】
7.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二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B和C的说法正确,当选;
  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本题中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A的说法也正确,当选;
  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答疑编号21231】
8.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目设立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其答案是依照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相关理论。建筑物区分多所有是各个所有人对区分所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全体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们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这道题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可知,该住宅楼外墙属于公共部分,归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此,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故A项正确。
  而三、四层间的楼板是属于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选项正确。
  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区分所有部分不属于共有,而是由区分所有人独立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出卖其独立所有的住宅,无须经过其他住户的同意,其他住户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该住宅楼顶楼部分和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公共部分,而且在顶楼建花圃也可能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应当征得其他住户的同意,因此D项正确。
【答疑编号21232】
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答疑编号21225】
四、案例分析题。
(1).
【正确答案】 94.AC
95.BC
96.BCD
【答案解析】 94.《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
  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C项正确,D项错误。
  95.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二卖”,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小王与杜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加之双方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可以认为杜某已合法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王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尽管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而杜某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6.《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A项错误。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小王于2007年5月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B项正确。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C项正确。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见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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