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自:海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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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艺术,作为一种公共的精神活动,无论从参与者主体的广泛性来讲,还是从对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的影响效果上来讲,艺术活动本身都具有了文化活动的公共过程和公共结果。它由概念形式所引发的社会关注、社会思考和社会流行,都将艺术的意象表现和艺术的意念表达留在了人们的思想中。
因而,无论参与者的思考力如何,在艺术的感染下,不得不行动起大脑而做出基本的反映。这正是艺术作为公共性活动所必然产生的社会效果。
这种社会效果对权力的均衡性安排和权力者使用权力行为的社会结果以及民众面对权力压迫时的自我力量认识,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个新法令、一个新制度,无法使其对文化和参与者行为的产生显著的影响,这个法令、制度的出台是处于象牙塔顶尖部位,令底层的民众无法清晰地认识和理解,更无法对民众的行为发生什么作用,因而,法令与制度必须经过“社会过程”,才能产生有效的社会结果。
政治之所以概以“艺术”,是源于政治家要不断地生产出具有社会推动作用的政治产品,这个政治产品的积极功效如何?需要公共社会通过公共过程而得以验证。因而,作为政治产品经营者的政治家,其经营和管理的艺术性特征就成为必然的表现因素。
如何平衡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