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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

2022-04-27 11:25阅读:
自留地
“自留地”这个名词产生于1950年代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
解放后,我国在1950年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要求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此我国在1952年底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民主革命任务。
建国后的土地改革具有普遍性和革命性的意义,全国广大农民第一次有了法律上的土地,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方式,生产力极其脆弱,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就会遭到毁灭性打击,于是又有人开始卖地,这显然不合乎我们革命的初衷和目的,于是政府为了让农民过上稳定的好生活,不再出现两极分化,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3年开始,农村实行自愿结合的互助组,三五家一组,多为亲属或邻居一组。我们家和本族的邵立昌、邵明昌,还有对门的宋汉贵,路南的张国荣一组。父亲说,这是“哭的拉着笑的”,因为宋汉贵一家是外地迁居我们村的,家境贫寒;张国荣是一个丧偶的中年妇女,女儿出嫁他村,儿子牺牲(后来父亲给她办了烈属证),所以父亲必须带着他们一块走集体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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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左右开始,政府号召办初级农业合作社,两三个组合为一个初级社。但是在互助组、初级社阶段,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的性质,只是本组、本社内大家互相帮工,农忙时集体劳动,谁的土地谁收获,其他人无权参与分配。显然,这种初级社形式,无法改变贫富差距,不能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目标。
1956年开始,政府号召创办高级农业合作社,要求生产资料归公。其中土地,犁、耧等大型生产工具,牛、马、驴等大牲畜全部归公,这就是文艺作品所说的“入社”。政策规定凡是“入社”的生产资料进行折价记账,年终参与分红,还是比较合理的。当时,我们村和小史村同属于“建国四社”,由志愿军老兵毕振民担任社长。(周村的建国、新建、和平、爱国等名称也是在这一时期开始命名的)
高级社实行公有制,集体劳动,按劳动能力评定工分级别。社员们劳动所得工分”,加上生产资料折算的“分值”合计起来,占集体收入的四成或五成,人口按六成或五成计入年终分红决算。这样的分配方案,从理论上说相对合理。
由于政府的大力推动,1956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高级农业社作社已在全国普及,也就是全国农民都走上集体化道路,由此我国正式迈入社会主义轨道1958年9月份,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几十个村庄作为一个公社。短短几个月内,全国就实现了党领导下的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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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社,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劳动,统一分配,从表面上看是个大好事,符合我们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问题是集体劳动,对劳动收获物实行统一分配的方式,从封建社会走过来的人们大部分转不过这个弯来。个别老顽固坚决不入社,政府也不能强迫,几乎各地方都有不入社的“单干户”。一直到文革期间,这时候一些老人也去世了,孩子们都积极入社,个别人迫于形势的压力,也都入社了,“单干户”不复存在。
所谓自留地”,一方面,因为在农业学大寨之前,没有大规模的整平土地,客观上土地很零散,包括村里的闲园子,集体确实不方便耕种。另一方面,主观上为了保证农民手里有少量的土地,种点自己需要的蔬菜、小杂粮什么,调剂社员的生活。所以政府适当的给社员们留一点地,这些地就称为“自留地”。
最初的时候,自留地都是社员原来自己的零散地,我家的自留地就是我们村头上的原来自家的麦秋打场用的场院地,母亲在自留地里种扁豆、南瓜,父亲在自留地里种甜瓜,晚上我和哥哥就曾经在那里睡觉看瓜园。还有的自留地就在村内的自己的闲园子里,大多数自留地都是边远的零散地,不占用大块地。
到人民公社初期,有的社队就不再分配自留地了。但是到了三年困难时期,国家强调必须分配自留地,这个时候就是重新分配自留地了,很少是原来自己的地了。
文革初期,一些社队又收回自留地。文革结束后,至少在分田到户以后,农村仍然分配自留地,主要是以村头或边远零散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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