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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从个人行为到社会事实

2006-07-02 13:54阅读:
在迪尔凯姆看来,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后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但迪尔凯姆却试图用全新的视角解释自杀现象,并以此来分析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诸多联系。
人们先验地认为,有两类非社会原因影响自杀率:即内体—心理的素质和自然环境的性质。而在《自杀论》第一编“非社会因素”里,迪尔凯姆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搜集和再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自杀的原因既不是心理的也不是自然的,而是社会的。

首先,迪尔凯姆否定了自杀现象是心理因素引起的。很多社会学家发现,有一些不正常的心理因素如精神失常的年发生率和自杀现象一样,因而认为自杀与个人的心理因素高度相关。但迪尔凯姆在对资料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这种论调是站不住脚的。因为:1. 在精神病院里,住院病人中女性略多于男性,如果说自杀率与与神经衰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妇女的自杀率势必要高于男性,但是事实上,根据统计资料的分析显示,在每个国家,男性的自杀率是女性自杀率的4倍左右。2. 犹太教徒众的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徒众多得多。然而,犹太教徒中的自杀倾向却很微弱。3. 在所有的国家里,自杀的倾向是从童年到老年逐步增强的。但实际上一个人在壮年时期更经常地突然发生精神错乱。4. 疯子最少的国家确是自杀最多的国家。5. 下层社会中精神错乱很少,自杀却时有发生。还有些人认为酗酒也是造成自杀的不正常心理因素之一,迪尔凯姆用两个统计事实批驳了这种观点。首先,在法国国内,酒鬼最多的地区并不是自杀倾向最严重的地区,其次,比较不同国家的情况会发现,一个国家人均酒的消耗量也和这个国家的自杀率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
正是通过这种策略,迪尔凯姆否认了自杀是由其他心理因素或者自然因素
引起的。最近在学习统计分析的相关知识,个人认为迪尔凯姆能够写出《自杀论》这样一部社会学巨著很关键的原因就是他掌握了很好的统计学分析思路。能过挖掘出数据表象相关下的深刻联系,进而提出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如果说在阅读《自杀论》之前,我们对于自杀有着自己的主观理解,认为心理状态或自然环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杀现象的产生,那么在读罢第一编之后,我们会发现自杀跟种族、遗传因素、个人素质、心理状态、精神病、自然条件、气候变化并没有重大关系,或者说关系不大。

在否定了前人观点之后,迪尔凯姆提出了自己的命题:自杀是由社会因素所引起的。他将自杀分为三种类型: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自杀。在对自杀类型分析的基础上,迪尔凯姆论证了自己的命题。

利己主义自杀:
迪尔凯姆通过统计资料发现,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体有着不同的自杀率:信仰新教人群的自杀率显著高于信仰天主教人群,信仰天主教人群的自杀率显著高于信仰犹太教人群。迪尔凯姆认为这是宗教这个社会因素所造成的结果。虽然新教和天主教都明确的规定禁止自杀,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差异,新教在更大程度上允许教徒自由思考,没有等级之分,而天主教徒则往往不加思考的全盘接受教义,因为天主教不允许对他们教义进行历史的检验。为了保证传统不被改变,天主教还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等级制度。总之,新教教会的集体意识并不像天主教那样强烈那样普遍。这种情况在新教组织所导致的极端后果是,社会的整合程度低,个人游离于集体生活之外,个人采取的自杀行动也不会考虑集体的规范和意识,致使新教徒的自杀率明显高于天主教徒。迪尔凯姆将这种形式的自杀称之为利己主义自杀。当个人太脱离社会,社会中个人和群体的关系过于疏远时,个人就会偏向于自我孤立和独立思考,这就降低了人对于自杀的免疫能力。在宗教社会中,信徒的共同信仰和教规构成了人们牢固的集体化程度。但是当科学出现并打破了宗教信仰后,人们不得不重新反思和审视自己。个人的反思加剧了个体化的倾向,利己主义的自杀也变得普遍起来。

利他主义自杀:
“正像我们刚才看到的,尽管某种极端的个性会导致自杀,某种不充分的个性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当一个人脱离社会时,他很容易自杀,而当他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时,他也很容易自杀。” 如果个人所处群体的内聚力过强,以至于贬低了个体的性格和地位,使得个体只能作为群体的一部份而存在,此时的个体已经不能够独立地思考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自杀被迪尔凯姆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自杀者为了群体的利益而履行了自杀的义务而非自杀的权利。迪尔凯姆将这一类的自杀进一步划分为三种。1. 强制性义务利他主义自杀,社会强制性地规定某种意义上的牺牲是为了社会的目的。就像奴隶社会的仆人要在主子去世时自杀。由于社会习俗、规范、制度等压力所迫,个人不得不遵守社会规范,自杀的结果已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既有的社会制度,强化社会结构。 2. 非强制性利他主义自杀,在这种自杀情况下,一个人自杀并非明确地是被强迫自杀的,然而,这些自杀的性质同义务性自杀又没什么两样。“因为不留恋生命是一种美德,甚至是一种杰出的美德,所以人们赞扬稍微受到一点环境的刺激或者甚至仅仅由于假充好汉而放弃生命的人。由此可见,社会的奖励给予了因此而得到鼓励的自杀,而拒绝这种奖励就会招致惩罚那样的同样结果,尽管这是不太严重的惩罚……” 迪尔凯姆在这里谈到了日本武士的自杀,为了遵守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念,日本人很容易为了最微不足道的理由破腹自杀,这种自杀式非强制性的,并非社会所特意要求的,尽管严格地说来它仍然是义务性的。3. 强烈的利他主义自杀,在前面的两种情况下,利他主义只是在环境的协助下才促使一个人去自杀。死亡一定是作为一种社会的义务强加于人。“但是在某些时候个人自我牺牲仅仅是为了得到牺牲的乐趣,因为毫无特殊理由地自我牺牲被认为是值得赞扬的。” 正如佛教中的涅磐,这时的自杀反而是为了追求一种最大的幸福。

反常的自杀: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不仅仅是以不同的强度引起个人对他的感情和活动的客体,它还是调节个人感情和活动的一种力量。”当社会对个人感情和活动的调节失衡时,就可能会发生反常型的自杀。当社会的稳定状态被打破时,个人的感情和活动的稳定性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欲望得到满足的预期和欲望实际被满足的情况不相符,最终将导致自杀率的上升。

总的来说,在迪尔凯姆看来,任何社会都存在三种基本的自杀类型,当这三种思潮互相克制时,道德因素处于一种使人不受自杀念头侵袭的平衡状态。但一旦其中某一种类型倾向或思潮过分突出时,平衡就会被打破,相应地,那种类型的自杀率就会升高。具体而言,在一定社会的一定时期,社会的利己主义的、利他主义的、反常的道德力量将必然作用于个人,个人受其强制而反应社会中的某种倾向或者思潮,对应利己主义的是忧郁的特质,对应利他主义的是自我牺牲精神,对应反常的是厌倦倾向,而有更多的机会体现这种社会普遍倾向的个人,无论何种原因都有可能是造成其自杀的具体借口。

迪尔凯姆选择自杀作为其观察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一个视角,而并非只是大谈特谈当时的社会热点问题。《自杀论》的杰出之处在于将社会作为外加于个人的整体加以研究和解释,全书中所采取的调查研究的逻辑,定量统计的方法,也是使其成为不朽著作的原因。书中关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论述或许对于现在的我们也有很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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