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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等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存包自由

2006-06-30 17:57阅读:
现在各大商场超市都有免费存包处,由寄存包裹丢失引起的纠纷也是不断,关于商场存包如丢失商场是否负责我想谈以下几点:
一、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消费者在存包处寄存包裹,顾客和商场或超市之间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商场或超市应该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同时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时,商场超市往往以无偿保管为由主张免责。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无偿并不意味着免责,对于无偿保管的消费者的包裹商场超市仍有义务进行妥善保管,如果是因为商场或者超市过失而致使发生丢失或者损坏,商场或超市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于寄存重要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现在有许多的商场或者超市虽然提醒消费者对于重要贵重物品进行声明,但这种声明并不是消费者的必然义务,消费者可以向其进行声明,也可不向其进行声明。此时,会涉及到发生物品丢失时的赔偿标准问题,是按一般物品赔偿还是按贵重物品赔偿,这是一个选择适用问题。消费者从更有利于维护自己权益角度来讲,最好是向商场或者超市进行声明。此时,商场或者超市也不能以是贵重物品为由拒绝保管。重要的是消费者既使声明了,也很难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保管方声明了!
三、在这里我也提醒我们的广大消费者,在寄存包裹时最好向商场或者超市出具一份寄存物品的清单,或者说商场或超市也应当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寄存物品的表单,这样对于寄存物品的价值会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即使发生丢失,在进行损失索赔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经营者没有权利强行要求消费者存包。经营者不能把自己的安全风险,依赖在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基础上。经营者要
尊重消费者的存包自由!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能作假定嫌疑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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