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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交通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2012-11-02 15:07阅读: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 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 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 航行警戒区
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航行警戒区用界限标标示。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具体报告线位置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第十二条 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慢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驶。
慈湖河口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不专门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下行应沿深水航道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进入行驶。
第十四条 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时,可选择航路行驶。但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有关桥区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亚太、华润、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8)。
第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二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四章 停泊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见附件9),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二十二条 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主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五章 避让
第二十四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从航行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航行警戒区、码头、锚地、渡口、支流河口、汊河口及大型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中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特定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以及从航行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等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内的一切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超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9.7米以上或船长大于205米或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接近预定航区内桥梁、架空电缆允许的通过高度或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队)。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4.5米以上、9.7米以下或船长大于50米、小于205米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超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队)。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横向越过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航行警戒区”是指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行船舶由推荐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入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入推荐航路的规定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颁布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 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龙爪岩以下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10.5米水深(理论深度基准面)为标准。
二、龙爪岩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为标准。
三、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5月1日至9月30日以7.5米(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6.5米)水深为标准。
四、设标原则:
(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雷达应答器;
(二)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00米;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













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推荐航路:
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
福姜沙中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400米,水深5.0米。
二、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小型船舶全部沿深水航道下行。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设置上行推荐航路。除特定航路水域外,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太平洲上口航行警戒区至丹徒航行警戒区、定易洲航行警戒区至宝塔水道下口之间黑浮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

附件3

长江江苏段船舶航行警戒区一览表

序号
警戒区名称
警戒区范围
备注
1
西新圩
船舶航行警戒区

J1-1与
J1-2塔型界限岸标
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船队及
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2
太平洲上口
船舶航行警戒区

J2-1与
J2-2塔型界限岸标
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船队及
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3
丹徒
船舶航行警戒区

J3-1界限浮标与
J3-2塔型界限岸标
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小型船舶
穿越使用
4
定易洲
船舶航行警戒区

J4-1界限浮标与
J4-2塔型界限岸标
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小型船舶
穿越使用

附件4
长江江苏段船舶动态报告线


上行船
下行船
报告线
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报告线
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浏河口
南通
VTS中心
69

大胜关
跨江电缆塔联线

南京
VTS中心
69

长江#39红浮与
长江#39左右通航浮
联线

张家港
VTS中心
69
十二圩烟囱
与新河口联线
镇江
VTS中心
9

螃蜞港
与大河港联线

江阴
VTS中心
69
润扬大桥
镇江
VTS中心
9

五十五圩三角测点与五圩过河标联线

泰州
交管中心
69
嘶马树三角岸标
与对岸联线
泰州
交管中心
69

嘶马树锥形岸标
与对岸垂直联线

镇江
VTS中心
9
夹港与利港联线
江阴
VTS中心
69

马鞍矶红浮
与风鼓圩三角测点
联线

镇江
VTS中心
9
江阴大桥
张家港
VTS中心
69

十二圩烟囱
与新河口联线

南京
VTS中心
69

长江#33黑浮
与西界港河口联线

南通
VTS中心
69

附件5
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
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一)受控对象: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二)受控航段:
1.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45红浮联线至长江#47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
2.长江#48黑浮至长江#52黑浮与化工码头联线之间水域;
3.长江#56黑浮与长江#56红浮联线至长江#58黑浮与大河港联线之间水域。
(三)船舶等让水域:
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
(1)长江#41黑浮与#41红浮联线至长江#43黑浮与#43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2)长江#46黑浮与#46红浮联线至长江#48黑浮之间水域
(3)长江#52黑浮与化工码头联线至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
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
(1)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5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2)长江#55-1红浮与#55黑浮至长江#52黑浮与大江国际码头联线之间水域;
(3)长江#46黑浮与#46红浮联线至长江#48黑浮之间水域。
(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

二、尹公洲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二)受控航段:
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尹公洲下塔形岸标与长江#104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三)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
(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附件6
长江江苏段桥区航路规定

一、南京大桥桥区航路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通航按《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桥区船舶航路规定:
1.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5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8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南汊桥桥孔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1号、3号桥孔为小型船舶上行通道;2号桥孔为上下行船舶通道,船舶在此通道内各自靠右航行,航路宽度各为航标标示宽度的二分之一。
2.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0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7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北汊桥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7号桥孔为上行船舶通道,8号桥孔为下行船舶通道。
















附件7
长江江苏段汊江、捷水道航路规定

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5左右通航浮与长江#B13甲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福北#12-1左右通航浮与福北#12黑浮(六助港河口)联线,下界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福北#1黑浮联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5米。
(三)航标设置:按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航标设置标准设置。
(四)航行原则:福姜沙北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航。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
(五)通过限制:
1.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潮汐、本船实际吃水情况,在保障足够剩余水深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2.福姜沙北水道主要供上行受福姜沙中水道设标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使用,下行过境船舶应选择福姜沙中水道或福姜沙南水道通过;
3.进入福姜沙北水道内码头、锚地作业的船舶可以下行,遇上行船舶时各自靠右,互会左舷;
4.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福姜沙南水道下行受限时,提前24小时向张家港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采取特殊监控措施通过福姜沙北水道;
5.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在福姜沙北水道下口、福北#4红浮至福北#6红浮航段不得追越或对驶相遇。
(1)等让原则:逆流船等让顺流船;上行船等让下行船。
(2)等让地点:上行船在福北#4红浮以下航段;下行船在福北#6红浮以上航段。
上述船舶在航经以上航段前应在VHF06频道主动通报本船的动态。
(六)船舶停泊:进入如皋港、焦港、永济港作业待泊的船舶,在福北#6红浮至福北#8红浮联线南侧200米范围内锚泊。
(七)有关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张家港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1.报告内容:船名、国籍、船籍港、总长、总吨、实际吃水、货物种类、始发港或上一港、目的港及海事主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
2.报告位置:
(1)上行在长江#37黑浮;
(2)下行在江阴长江公路大桥。
3.从福姜沙北水道始发的船舶在离泊前应向张家港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八)福北#12-1左右通航浮与福北#12黑浮联线至福北#15黑浮航段仍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执行。

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福姜沙北水道福北#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福姜沙中水道福中#1黑浮之间的长江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姜沙中水道设标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南水道或福姜沙北水道过境通过。

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要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五、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
(二)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
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
(三)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

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控制规定: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专用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
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
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3.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20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出口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
4.通信联系:上行进口受控船舶在长江#134黑浮(No.25锚地)、下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5.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下左右通航浮联线。
(二)航标设置: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水深4.5米(特殊年份水深达不到4.5米时以航道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航行原则: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供上行小型船舶和船队上行通过,禁止下行船舶下行通过该水道。



























附件8
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常熟华润、亚太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常电#2左右通航浮与常港#6红浮联线;下界为亚太#1红浮与亚太#2白浮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小型船舶通过。5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和大型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为华洋化工码头上端,下界为长江#19黑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出口受控船舶在营#4红浮上。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上行受控船舶等候下行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三、天生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横港沙北槽)上界为九圩港河口,下界为通吕河口。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天#2红浮以下水域;出口受控船舶在天#4红浮以上水域。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四、江都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行规定

一、水域范围:三江营河口至八江口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附件9
长江江苏段锚地及停泊区一览表
(一)锚地
编号
名称
位置
尺度(米)
用途
No.1
太仓港
海轮锚地

浏河水道长江#6黑浮
至长江#7黑浮北侧

3000×800

供海轮
锚泊
No.2
常熟
海轮锚地

白茆沙水道长江#12黑浮
至长江#16黑浮北侧

4800×700
供海轮
锚泊
No.3
常熟港
过驳锚地

通州沙中水道
(常熟港专用水道)

4000×700

供待泊及过驳
No.4
南通油轮
临时过驳锚地

长江#24黑浮北侧

半径440
供油轮
过驳
No.5
南通
联检锚地

长江#25黑浮
至长江#26黑浮北侧

2500×600
供检疫
No.6
南通港
2号乙锚地

南通水道
长江#28红浮南侧

2200×900

供长江驳船
锚泊
No.7
南通港
2号甲锚地

南通水道长江#29红浮
至长江#31红浮南侧

2500×1000
供长江驳船
锚泊
No.8
南通海轮
临时过驳锚地

南通水道长江#32红浮
至长江#33红浮南侧

长1600
端宽800、400
供海轮
锚泊
No.9
张家港
(通沙)海轮锚地

南通水道长江#33红浮
至长江#34红浮南侧

2000×600
供海轮
锚泊
No.10
南通港
上锚地
通吕河口上游
航道南侧
长2000
端宽200、500
供小型船舶
锚泊
No.11
张家港
危险品锚地

浏海沙水道长江#39黑浮
至长江#41黑浮北侧

3350×550

供危险品船舶
锚泊
No.12
江阴港
海轮锚地

福北水道福北#11黑浮
至福北#12黑浮北侧

2800×650

供海轮
锚泊
No.13
福中锚地

长江#56黑浮
至长江#58黑浮北侧

1500×350

供长航驳船
锚泊
No.14
江阴港
危险品锚地

福北水道福北#13黑浮
至福北#14黑浮北侧

1800×600

供危险品船
锚泊
No.15
江阴
锚地

江阴水道长江#63黑浮
至长江#64黑浮北侧

2000×500

供小型船舶
锚泊
No.16
常州港
海轮锚地

泰兴水道长江#72黑浮
至长江#73黑浮北侧

3000×600

供海轮
锚泊
No.17
口岸
锚地

口岸直水道长江#82黑浮
至长江#83黑浮北侧

2000×400

供小型船舶
锚泊
No.18
镇江港
海轮锚地
口岸直水道
长江#92红浮至长江#93红浮
南侧
长2100
端宽640、840
供海轮锚泊
No.19
镇江
定易洲锚地

焦山水道长江#110红浮
至长江#111红浮南侧

3400×350

供长江驳船
锚泊
No.20
南京港
联检锚地

仪征水道长江#122红浮
至长江#123红浮南侧

3000×400
供检疫
No.21
仪征
油轮锚地

仪征水道长江#124红浮
至长江#125红浮南侧

上段长1900
端宽230、350
供油轮锚泊
油驳作业

下段
1700×400
No.22
仪化锚地

龙潭水道长江#127黑浮
至长江#128黑浮北侧

长900
端宽200、250
供小型船舶
锚泊
No.23
乌鱼洲
锚地

龙潭水道长江#128黑浮
至长江#129黑浮北侧


2360×150
供海轮
系泊
No.24
栖霞山
油轮锚地(下段)

龙潭水道长江#131-1黑浮
至长江#132黑浮北侧

2400×720

供油轮、油驳
锚泊
No.25
栖霞山
油运锚地(上段)

龙潭水道长江#132黑浮
至长江#133黑浮北侧

2400×420

供油轮
过驳
No.26
新生圩锚地

草鞋峡捷水道长江#137-#138黑浮北侧

1360×150

供海轮
系泊
No.27
上元门锚地

草鞋峡水道
上元门港区前沿

1700×400

供驳船及
小型船锚泊
No.28
梅子洲锚地

南京水道
梅子洲与潜洲间

长2000
端宽270、300
供驳船及
小型船锚泊
No.29
梅中锚地

南京水道
145红浮至146红浮南侧

2000×400

供驳船及
小型船锚泊











长江江苏段锚地及停泊区一览表
(二)、停泊区

名称
位  置
尺度(米)

停1
长江#3黑浮至白北#2黑浮东侧
4000×9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2
长江#7黑浮至长江#9黑浮北侧
2500×9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3
白北#12黑浮至长江#17黑浮北侧
5000×8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4
常熟水道倒套内
3500 ×5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5
长江#21红浮至长江#24红浮西侧
6000 ×10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6
长江#23黑浮至长江#25黑浮东侧
6000 ×10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7
长江#32红浮至长江#35红浮南侧
3000 ×4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8
长江#34黑浮至长江#37黑浮北侧
4500 ×10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9
长江#38黑浮北侧
1200 ×5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10
长江#51黑浮至长江#52黑浮北侧
1400 ×3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11
长江#54黑浮至长江#57黑浮北侧
30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12

福北水道福北#6红浮至福北#8红浮
联线南侧


800 ×2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13
福北#12黑浮至福北#13黑浮联线北侧
3500 ×6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14
长江#63黑浮至长江#64黑浮北侧
3200 ×6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15
长江#66黑浮至长江#67黑浮北侧
2600 ×6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16
录安洲夹江下口
18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17
录安洲夹江上口
10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18
孢子洲
17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19
长江#77黑浮至T#1黑浮北侧
4600 ×7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20
长江#81黑浮至长江#83黑浮联线
与T3红浮至T5红浮联线之间
以长江#82黑浮与T4红浮为轴线
上下各1500米水域范围
3000 ×6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21
长江#85黑浮东侧
1500 ×5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22
太平洲上口
20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23
和畅洲上口
18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24
长江#118黑浮至长江#119黑浮北侧
2800 ×5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25
仪征捷水道上口Y3红浮南侧
22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26
长江#130黑浮北侧龙潭倒套内
600 ×300
供大型船舶停泊
停27
宝塔水道下口
14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28
宝塔水道扬子码头
16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30
南京水道九袱洲沿岸
17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停31
南京水道南京三桥上800米
1600 ×400
供小型船舶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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