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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驰名商标造假案始末

2008-04-28 09:29阅读:
中国首例驰名商标造假案始末


汕头“李鬼”导演“认驰”之诉 云南“康王”饱受侵权之苦
中国首例驰名商标造假案始末
来源:生活新报 记者温星/文

“康王”是云南特有的一个洗发剂品牌,在种类繁多
、琳琅满目的洗发用品市场,其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居于前十位,已经是得到公认的驰名商标。
然而多年以来,云南及全国市场内冠以“康王”二字的洗发及各类日常洗涤用品层出不穷,最多时竟达五十余种。为在全国范围内打假,云南“康王”的合法持有者疲于奔命,陆续提出或卷入的诉讼竟多达三十余起。
这其中最富戏剧性的,当数云南“康王”与汕头“康王”之间的诉讼大战:为把这个著名的品牌占为己有,汕头康王所属企业精心策划,导演了一起“驰名商标认定案”。而云南康王则被认为在背后起到“幕后推手”的作用,一手将汕头康王推入了这起驰名商标造假的漩涡,之后,又成功促使其3件已生效驰名商标被依法撤销。
谁是谁非自有公论。但清楚无误的是,4年多以来,云南康王曾12次通过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判决、24次通过全国各地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裁决,认定汕头康王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这起“中国首例驰名商标造假案”虽然已被推翻,但以其为代表的诸多疑似“康王”并未销声匿迹于洗发用品市场,真正的驰名商标“康王”走出了饱受侵权的泥潭,却依然阵痛。

1、“十年磨剑”,“康王”成就全国知名品牌

2006年12月8日,中国最具实力的男演员之一、影帝陈道明赴昆,正式就其代言滇虹“康王”品牌的相关事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这标志着云南民族药企“滇虹药业”品牌战略的又一次飞跃。
“十年磨一剑”,这一天,距离“康王”的诞生刚好十年。
1997年11月28日,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滇虹公司)申请的“康王”商标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注册编号为1130744。该商标由特定的行书字体“康王”二字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即中药、西药、中药制剂及西药制剂。2003年2月28日,这个商标被许可给云南滇虹相关的企业——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滇虹公司)使用。

自那之后,名为“康王”的洗发剂系列产品在洗发用品市场内的销路更加旺盛,渐渐成为一个知名的品牌。为充分保护自己所创的这个品牌,从1996年开始,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公司陆续通过直接申请或有尝取得等各种方式,在第5类至第35类商品上获得注册了21个与其“康王”相似的商标。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按照《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得在这些类别的商标上,使用“康王”以及与“康王”相类似的商标。在企业界,这被称为以保护核心商标为宗旨的“战略性注册”,从中可充分体现企业家的战略远见。

从滇虹药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也充分印证了此点。目前,昆明滇虹公司已经成为全国知名的医药企业之一,在云南业内更是位例前三甲。2000年6月,“康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其包括“康王”洗发剂、“皮康王”、“骨康王”在内的十几种系列产品的年销售额,已经接近两亿元人民币。
但随着“康王”的名声雀起,被人仿冒的烦恼也接踵而至,各种名称和包装与“康王”存在某种程度接近或相似的同类产品开始纷纷在市场中涌现。经过调查,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公司发现,这些产品中的好几种都来自于广东的一家企业——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公司)。

“‘康王’明明是我们的注册商标,他们公司也叫这名字倒没啥,我们管不着,但他们的产品怎么也这样取名呢?纯粹是在误导消费者!”昆明滇虹公司一位负责人买后汕头康王公司的几样产品,拿到公司检验,发现质量显然不如公司所生产的“康王”,于是他得出结论:这是仿冒“康王”的侵权产品。
斯时,轰动全国的“红河”商标纠纷案已经被媒体多次披露,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公司的决策者们随时关注着案件的进展,几乎与此同时,他们也拿起法律武器,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打击侵权、维护品牌形象的序幕。

2、饱受侵权之苦,“康王”全国打假打成驰名商标

2004年10月上旬,公司派往新疆乌鲁木齐的“市场侦察员”发现,有一种“本草康王”祛屑洗剂在当地的一家药品连锁店出售,店主称是从“深圳滇虹康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侦察员”经向昆明滇虹公司领导汇报后,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部门查证,这些产品所使用的商标确实与昆明滇虹的“康王”商标很相似,足以造成对消费者误认。

这家连锁店的侵权行为就此被紧急叫停,产品没收,罚款数千。但显然,作为商标持有者和矢志打假的合法企业,昆明滇虹公司此次派人远赴边疆维权的经济成本远远不止这几千。而这种艰辛的维权之路,从昆明一直延伸到了广东、海南、湖北、贵州、甘肃、黑龙江等十几个省份。
“这些年来,可以计算的直接维权成本起码都有好几十万了,因被侵权而给我们品牌及企业发展造成的间接损失,则无法估量。”昆明滇虹公司一位高层感慨。

2004年8月,医药行业重要网站中华医药招商网发布了一条消息,汕头康王公司在消息中称,该公司持有“康王”商标,并与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恩威公司)合作,生产开发“康王同康去屑洗剂”、“康王本草去屑洗剂”等新产品。
这个消息促使云南滇虹公司于2005年1月直接对汕头康王公司提出起诉,要求对方体制对其“康王”商标的侵权,销毁所有含有“康王”字样的宣传资料及包装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该案件几经展转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过该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最终判决被告汕头康王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与成都恩威公司共同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第1130744号商标专用权,应承担25万元经济赔偿。

虽然官司赢了,但法律顾问告诉云南滇虹公司领导:赢得有点危险,因为被告提出一个抗辩理由,称其产品是《商标法》所界定的第3类产品即日常用品,而非“康王”商标所注册的第5类产品即药品,在另一个不同的类别,商标权人无权干涉其他企业或个人是否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
“除非这个商标是驰名商标,那样别人在任何产品上都不能再使用了。”法律顾问一语道破“天机”。

2005年,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公司开始循着这一思路打响了“维权长征路”上的又一战——对汕头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鑫庄公司)提出诉讼,该公司和其他众多“旁名牌”的企业一样,生产了几种疑似“康王”的侵权产品。代理人在审理中就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阐述后,对真正的“康王”系列产品及这个商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基础上提出最核心的一条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认定原告所持有的“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
出人意料的是,作为被告的汕头鑫庄公司根本就没有到庭,甚至连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都没有提交。

2006年1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1、认定原告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130744号“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公司停止使用,并支付已经使用的经济赔偿5万元。
“消失”的被告自然没有上诉,该判就此生效,“康王”商标也就合法地成为了一个将受到特殊保护的驰名商标。

3、疑点重重的“宣城认驰案”被安徽高院撤消,发回再审

但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另一个“康王”也在暗暗谋求着享受驰名商标的这种特权。这个谋求者对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公司来说并不陌生,正是早就进入他们视线的众多的仿冒企业之一——汕头康王公司。

2006年5月29日,汕头康王公司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当地农民李朝芳侵害了其商标权。该公司代理人称:该公司拥有核定在第3类商品中使用的“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等三个注册商标。但被告村民李朝芳却于当年5月17日擅自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康王”也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并在网络上销售家庭日常用品。如此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所持三个以“康王”汉字和字母字样为主的商标的侵权,故提出起诉,为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请求认定原告的三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当年6月5日,宣城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身为被告的李朝芳没有出庭,由其代理人孙中民全权代理诉讼中所有的相关事宜。该代理人未就被诉内容做过多辩解。
而在法庭之外,有媒体几经周折终于找到被告李朝芳进行采访,李竟对整个案件的情况表示茫然,称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所诉内容与其无关。其也从未注册过“康王”相关域名,而其身份证复印件曾经被窃用。

有当地媒体在次日的报道中,就原告公司所诉内容提出质疑:被告是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村人,对网络相当陌生,怎么会注册域名,在网络上做起了生意?他甚至连什么叫“不正当竞争”都弄不明白。另外,从他注册两个域名,到原告汕头康王公司对其提出起诉,这之间仅有12天的时间差,“被侵权”的原告怎么能知道得如此及时,“维权”动作又怎么会如此迅速?
另一个重大疑点是被告李朝芳的代理人,宣城中院判决书中确认其身份系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而据合肥工业大学相关人士证实,该校既无人文教育学院,亦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最终,经安徽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证实:孙的身份系伪造。

但汕头康王公司还是很快如愿以尝,赢得一审,并获得了其所持三个以“康王”汉字和字母字样为主的商标系驰名商标的认定。待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公司得知情况时,该判决已经生效。这意味着他们与汕头康王公司双方均同时合法持有“康王”商标,而且,均是“驰名商标”。
一位熟悉该案案情的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如此驰名商标“打架”的情况完全可以用“荒唐”来形容,在中国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史和司法史上,堪称绝无仅有。

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公司于是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安徽省高级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消汕头公司所持已经生效的三个驰名商标。
2007年4月23日,安徽高院依法举行听证会,在查实该“认驰案”确实存在诸多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决定将原判决撤消,发会宣城中院,责令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
4、拨开层层迷雾,三个已经生效的驰名商标被裁定撤销

再审中,案中所笼罩的迷雾被一一拨开。
根据法官所展示的被告李朝芳父亲的笔录表明,原审过程中被告人提供法庭的联系地址为其父母住址,而李朝芳父母从未接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也不知道李朝芳曾经在本案成为过被告。而被告更不曾授权委托过任何人担任其被告身份的代理人。

那么,“被告代理人孙中民”究竟从何而来?法庭中所展示的原告汕头康王代理人王静的调查笔录显示,孙中民系其友人,无业。王静于2006年6月找到该人,请其做被告李朝芳代理人。
原告律师怎么能帮被告请代理人?关于这个重大疑点,根据安徽高院调查笔录显示,王静称其是在2006年4月接到汕头康王法务部何姓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委托其寻找适合做被告的自然人以制造案件。王静接受该委托后,在原审被告李朝芳不知情的情况下窃用了李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中国康王”的通用网址注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开展,故又寻找到一熟人(即孙中民)做被告李朝芳代理人,在被告“隐形”的情况下,由其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庭,配合完成整个诉讼程序。

根据商标领域最权威的《中华商标》杂志等相关媒体报道,对于王静上述说法,汕头康王在再审案中的代理人邵律师强烈地给予了否认。这位代理人的说法是:原审诉讼提出之前,汕头康王通过北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王静取得的联系,委托其作为该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的代理律师。该公司法务部何姓工作人员并不认识王静,也未与之通过电话或运用其他方式直接联系过。
关于这一点,汕头康王公司也直接表示,可通过调阅电信部门所有相关电话清单加以证明。

再审中,汕头康王公司现代理人对曾经的代理人王静的强烈质疑为审理布下了更多的疑云。邵律师坚称,王静所宣称的相关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与汕头康王方面最初的委托意向大相径庭,其不能理解王静为何会于日后有如此表态,这是违背律师操守、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
“即便不存在以上所有的疑点,汕头方面的商标也不应该得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昆明滇虹公司称原因有二,第一是因为云南的“康王”已经在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认定为了驰名商标,第二,则是因为在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两审宣判汕头方面败诉的前一个案件中,因不履行25万元的赔偿义务,汕头康王公司所持的商标已经被冻结查封。而提出旨在获得该商标驰名认定的状告李朝芳的诉讼过程中,汕头康王公司对宣城中院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因侵权并拖欠债务而被冻结的商标竟被认定为了驰名商标。

再审中,被告人李朝芳终于第一次出现在了法庭之上,其当庭强调从未实施过原告汕头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也未参与过原审所有的诉讼活动。而汕头公司代理人在庭上的则改口称: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对其造成侵权的确非李朝芳而是“另有其人”,请求延期审理,该公司将搜集相关证据,申请追加被告。代理人当庭向被错误推上被告席的李朝芳表示歉意。

这一充满戏剧性的情节,被明确写进了2007年7月23日安徽宣城中院所作出的再审裁定书。该裁定撤销了原审中汕头康王公司所获得了三个驰名商标认定,其理由表述为:汕头康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诉侵权行为确系李朝芳所为,李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审关于李朝芳实施了网上侵权,以及就汕头康王公司所持三个“康王”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均属不当。

5、多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才可能不重蹈覆辙

而在这起全国首例“驰名商标造假案”大白于天下之前的2006年7月初,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公司就又与汕头康王公司打起了另一起官司,状告对方在其所生产的产品上放大使用“康王”字样,故意误导消费者系已经获得驰名认定的正宗“康王”产品。
该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多次使用“搭名牌便车”和“旁名牌‘大款’”这样的提法,来指责被告的行为,认为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原告产品已经形成的品牌形象和销售市场,并据此提出达300万元的经济索赔。

被告汕头康王公司代理人提出抗辩理由:该公司所拥有的“康王”商标,系在第3类商品即牙膏、香皂等日化用品类别所合法取得,如今用于生产洗发液,只是一种延伸使用,并不违法。而原告所注册“康王”商标类别属于第5类,由于不在同一类别,故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对抗被告在另一类别产品上的使用。
两原告公司代理人当即就此强调指出:早在2006年1月18日昆明中院就另一起相关案件作出判决时,就已经认定了原告所持的“康王”为驰名商标,由此,该商标也就已经获得了跨类别的特殊保护。

但这个早已生效的法律事实在被告看来并不足为据,其代理称: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商标是否驰名提出认定请求,故其所要求的跨类别保护不应得到支持。
2007年1月8日,昆明中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汕头康王公司的侵权行为构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产品,销毁相关的宣传资料和包装材料,并向两原告支付经济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4月23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一年以来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新闻发布会,“康王”商标纠纷案名例其中。“这是一起最为典型的较为新型的知识产权大案,从中折射出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很令人深思。”该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六庭杜跃林庭长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本报记者采访证实,尽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近一年,胜诉方也已经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但被判决应承担50万元经济赔偿的汕头康王公司仍未予履行。
“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健全的大背景下,维权很难,所付出的代价也很大。目前,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打的十几起维权官司基本都赢了,有的执行了,有的还拖着。”昆明滇虹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华接受采访时表示非常无奈。据了解,这家企业一直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专门将波及全国的这一商标纠纷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竟有近三厘米厚的一大本。“多研究这种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以后企业才会尽可能地不重蹈覆辙。”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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