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河北)2006年招生章程及招生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阳光工程”的实施,结合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为:北京10054、保定10079,英文名称为“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
第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与由国家电网公司等七家特大型电力企业集团组成的校董会共同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在北京和保定两地办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迁至河北,后更名为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5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华北电力学院和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2005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校部由设在保定变更为设在北京。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专业设置比较齐全,教学、科研条件比较完备,博士、硕士与本科教育层次兼备,并与高等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等相结合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布局。目前,学校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0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教育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6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后项目工作站、14个博士点专业(其中,电气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管理科学及工程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46个硕士点专业、53个本科专业、4个二学士学位专业,有MBA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阳光工程”的实施,结合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为:北京10054、保定10079,英文名称为“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
第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与由国家电网公司等七家特大型电力企业集团组成的校董会共同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在北京和保定两地办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迁至河北,后更名为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5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华北电力学院和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2005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校部由设在保定变更为设在北京。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专业设置比较齐全,教学、科研条件比较完备,博士、硕士与本科教育层次兼备,并与高等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等相结合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布局。目前,学校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0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教育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6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后项目工作站、14个博士点专业(其中,电气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管理科学及工程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46个硕士点专业、53个本科专业、4个二学士学位专业,有MBA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