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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减资对债权人、股东、公司本身的影响

2006-09-17 11:08阅读:
公司增资、减资对债权人、股东、公司本身的影响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依循英美公司法与公司财务原理,减资被视为“公司重组或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项目下的子问题,减资规则归结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公司进行减资,是一个商业需求;债权人面对减资,引发安全关注;股东试图减资,旨在达致资本退出或变现;立法者设计减资规则,面临如何进行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公司的资本制度分为法定资本之、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不同的资本制度对于公司增资的行为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有着相当程度的可比性,两者的共性在于,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随时对外发行新增股本,在公司股东会已授权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独立决定公司是否需要增加股本及增加股本的方式与时间,公司股东会不就公司增加股本作出决议。两者的差异在于,授权资本制缺少对董事会发行新股本权力的限制,折衷资本制则强调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新增股本的数额、比例、时间、期限、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特别限制。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董事会对新增股本的发行对象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决定权。但根据折衷资本制,公司股东会得通过公司决议,决定公司新增股本的发行总额,甚至授予公司现有股东以新增股本的优先认购权;董事会须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增加公司股本的方式。与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相比较,法定资本制更强调公司股东会决定增资的单方决定权。即根据法定资本制,公司董事会对增资议案仅具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增资的独立判断权。
由此可见,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于债权人、股东和公司是有利的。
减资有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之分。实质减资之际,公司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形式减资之际,仅仅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额减少,而不发生公司净资产的流动。如果我们将“资产”,尤其是“净资产”,与公司的信用、偿债能力锁定在一起,那么,实质减资必然导
致净资产的减损,相应的连锁反应则是公司信用或偿债能力的减弱。实质减资击破了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定律,换言之,经由实质减资,发生公司资产首先流向股东,而非先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几个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减资有向股东返还资本之别,不向股东返还资本的减资对债权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因此,除弥补亏损型减资外,其他类型的减资都不可避免地对债权人产生影响。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无论公司盈亏,均可减少注册资本。如果减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弥补公司亏损或损失,则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一般认为,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减资时不得向股东返还资本。
其次,关于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时间界限。公司在清偿债务或对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之前,必须禁止向股东支付资本。
关于减资的程序,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可在限定的时间内表达对减资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减资,则公司应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清偿或对其提供担保。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债务的清偿或担保问题发生争议的,从债权先于股权优先受偿的原则出发,公司应当停止减资,先处理争议。
关于股东利益保护的几个问题。减资按股东减少的出资比例是否相同,有等比例减资和不等比例减资两种类型。在公司盈利时,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一些,因此在减资时希望自己的股份少减一些,以此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在公司亏损的场合,每个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减一些,这样公司退回的资本也就多一些,从而减小投资亏损;同时,由于股东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或股份的比例行使,不等比例减资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比例,有些股东处于控制公司表决权的目的,希望其他股东多减一些出资。因此,减资的比例是否相同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
公司减资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权。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行使权利是股东平等权的基本表现,股权是按份额行使的财产权,任何未经股东同意而改变股权比例的行为都是对股东财产权的侵害。股东平等权反映在减资中,要求每一股出资应减少的数额相等;在返还资本的场合,每一股出资应返回的资本相同,在免除缴付出资义务的场合,每一股应免除的出资额也相等。在不等比例减资时,不同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之间减少的出资或免除的出资义务是不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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