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减资对债权人、股东、公司本身的影响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依循英美公司法与公司财务原理,减资被视为“公司重组或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项目下的子问题,减资规则归结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公司进行减资,是一个商业需求;债权人面对减资,引发安全关注;股东试图减资,旨在达致资本退出或变现;立法者设计减资规则,面临如何进行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公司的资本制度分为法定资本之、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不同的资本制度对于公司增资的行为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有着相当程度的可比性,两者的共性在于,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随时对外发行新增股本,在公司股东会已授权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独立决定公司是否需要增加股本及增加股本的方式与时间,公司股东会不就公司增加股本作出决议。两者的差异在于,授权资本制缺少对董事会发行新股本权力的限制,折衷资本制则强调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新增股本的数额、比例、时间、期限、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特别限制。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董事会对新增股本的发行对象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决定权。但根据折衷资本制,公司股东会得通过公司决议,决定公司新增股本的发行总额,甚至授予公司现有股东以新增股本的优先认购权;董事会须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增加公司股本的方式。与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相比较,法定资本制更强调公司股东会决定增资的单方决定权。即根据法定资本制,公司董事会对增资议案仅具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增资的独立判断权。
由此可见,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于债权人、股东和公司是有利的。
减资有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之分。实质减资之际,公司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形式减资之际,仅仅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额减少,而不发生公司净资产的流动。如果我们将“资产”,尤其是“净资产”,与公司的信用、偿债能力锁定在一起,那么,实质减资必然导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依循英美公司法与公司财务原理,减资被视为“公司重组或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项目下的子问题,减资规则归结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公司进行减资,是一个商业需求;债权人面对减资,引发安全关注;股东试图减资,旨在达致资本退出或变现;立法者设计减资规则,面临如何进行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公司的资本制度分为法定资本之、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不同的资本制度对于公司增资的行为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有着相当程度的可比性,两者的共性在于,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随时对外发行新增股本,在公司股东会已授权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独立决定公司是否需要增加股本及增加股本的方式与时间,公司股东会不就公司增加股本作出决议。两者的差异在于,授权资本制缺少对董事会发行新股本权力的限制,折衷资本制则强调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新增股本的数额、比例、时间、期限、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特别限制。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董事会对新增股本的发行对象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决定权。但根据折衷资本制,公司股东会得通过公司决议,决定公司新增股本的发行总额,甚至授予公司现有股东以新增股本的优先认购权;董事会须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增加公司股本的方式。与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相比较,法定资本制更强调公司股东会决定增资的单方决定权。即根据法定资本制,公司董事会对增资议案仅具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增资的独立判断权。
由此可见,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于债权人、股东和公司是有利的。
减资有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之分。实质减资之际,公司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形式减资之际,仅仅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额减少,而不发生公司净资产的流动。如果我们将“资产”,尤其是“净资产”,与公司的信用、偿债能力锁定在一起,那么,实质减资必然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