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日本古代天皇制度的核心,简单说起来就是律令制。
律、令、格、式是中国唐代的四种法律形式。
律就是“以惩肃为宗”的法律,
令是“以劝诫为本”,是道德上的约束,
格是”量时立制“,也就是为修改律令而临时发布的诏敕和官符,
式为”拾遗补阙“,也就是律令和格的实施细则。
日本律令制的最高法律是日本大宝元年,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和后来在此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养老律令”。这两部法令的制定者都是日本的一代名臣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公元659--720年)。

藤原不比等
藤原不比等(藤原不比等,ふじわらのふひと,659年—720年),奈良初期的公卿。官右大臣。藤原镰足次子,母为车持国子之女。700年(文武四年)参与撰修《大宝律令》。历任大纳言、右大臣,尽力于律令政治的实施。718年(养老二年)被推为太政大臣,固辞未就。嗣修改《大宝律令》,完成《养老律令》。迁都平城京之际,乃将氏寺山阶寺移于新都,并改称兴福寺。由于后室橘三千代之力,加深与皇室的关系
律、令、格、式是中国唐代的四种法律形式。
律就是“以惩肃为宗”的法律,
令是“以劝诫为本”,是道德上的约束,
格是”量时立制“,也就是为修改律令而临时发布的诏敕和官符,
式为”拾遗补阙“,也就是律令和格的实施细则。
日本律令制的最高法律是日本大宝元年,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和后来在此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养老律令”。这两部法令的制定者都是日本的一代名臣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公元659--720年)。
藤原不比等
藤原不比等(藤原不比等,ふじわらのふひと,659年—720年),奈良初期的公卿。官右大臣。藤原镰足次子,母为车持国子之女。700年(文武四年)参与撰修《大宝律令》。历任大纳言、右大臣,尽力于律令政治的实施。718年(养老二年)被推为太政大臣,固辞未就。嗣修改《大宝律令》,完成《养老律令》。迁都平城京之际,乃将氏寺山阶寺移于新都,并改称兴福寺。由于后室橘三千代之力,加深与皇室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