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二、河南省计划内民办教师和计划外民办教师的界定《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豫教人[1991]11号)规定.“经河南省首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获得省教委统一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以下简称“两证”)的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和长期代课教师,统称为民办教师。凡未获得‘两证'者,不具备民办教师资格。”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4]52号),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并强调,“计划内民办教师是指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民办教师。”因此,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民办教师截止时间是1989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才属于河南省国家承认的计划内民办教师。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4]51号)规定.“凡在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没有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民办教师,均属计划外民办教师,都是清退对象。”同时要求,“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吸收计划外民办教师,违者,从严处理。”因此,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之前因各种原因离职或清退的民办教师,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以后应该清退而没有清退的计划外民办教师,以及由乡、村、学校自行聘用的代课人员均不属于河南省国家承认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这项政策从未改变过,也从未开过口子。
三、河南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概况
1989年河南省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确认的,并经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为303731人,是此后管理的唯一人员名册。河南省严格按照国家解决民办教师的政策和要求,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坚决关住了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并采取民师招教、考试转正、直接转正和到龄退养等方式,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于2000年底全面完成了民办教师招、转、退养工作。其中,通过师范院校招生127470人,转公办教师157328人(两项合计284798人),到龄退养5787人,脱离岗位8673人,自然减员4473人。
四、河南省计划内退养民办教师概况
2000年底,河南省符合条件的284798名计划内民办教师通过招教或转为公办教师的同时,全省共有5787名计划内民办教师因超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被列为计划内退养民办教师。河南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分别于2002年、2004年和2007年三次出台文件,规定并调整了这部分人员的最低生活补助费标准。文件同时规定,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发放数额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发放数额高于规定标准的,可继续按原标准发放;从2002年7月1日以后,凡国家调整退休公办教师退休费时,退养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费同步提高,最低不能少于同等条件公办退休教师增加退休费的70%;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同等条件公办退休教师增加等额生活补助费。计划内退养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按时足额发放。
另外,关于1991年以前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问题,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教人[1991]11号)第11条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辞退、离聘、解聘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任教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经费仍按原工资渠道解决。自动离职、清退、除名的不发给补助费”。
根据河南省规定,1991年以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使用未经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确认、并经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之外的人员任教。1991年以后由乡、村及学校自行聘用的民办教师以及代课人员省里一律不予承认,因而,也不存在生活补助问题。
五、妥善处理原民办教师信访问题
1、进一步明确责任。民办教师是在我们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形成的,由于当时农村中小学主要由社队集体举办,民办教师也由县以下进行管理,分别由公社、大队甚至学校负责聘用,目前已离开教育战线多年,绝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部分人员进入其它行业,早已不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对象。原民办教师信访问题主要在县、乡、村,县级政府是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工作。
2、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对困难群众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掌握原民办教师的生活困难情况,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对于目前生活确有困难或患病的人员,要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符合低保条件者要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3、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对于冒名顶替转为公办教师的,各地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经查属实的,要取消其公办教师身份,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但被顶替者不能恢复计划内民办教师身份,也不能再转为公办教师。
http://bbs.hlgnet.com/info/u1_17265531/
三千河南民办教师请愿要求解决他们的赔偿及福利问题数百人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