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台让末位淘汰走向终结?
2007-12-04 09:06阅读:
《劳动合同法》出台让末位淘汰走向终结?
文/贺茂峰
在人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末位淘汰”成了许多用人单位的“紧箍咒”。这种特殊制度让员工背负着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成为一道挥之不去的阴影。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的末位淘汰制将无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终身制。”离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1个月,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能享受哪些待遇、公司考评最后一名被开除合不合理等等成了人们最关注的条款。
新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各项规定注重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在合同期内要“淘汰”,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员工犯罪等特殊情况下。
规定中“不能胜任工作”和企业的“末位”是两个概念。有的员工即使是“末位”仍能胜任工作,此外,就算不胜任工作,企业还要给员工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确定仍不能胜任工作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