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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札记之《春秋左传注》(十四)公矢鱼于棠

2012-01-27 14:55阅读:
隐公五年
五年春,公矢鱼于棠。
隐公五年春,鲁隐公准备到棠(今山东省鱼台县)这个地方观看渔人捕鱼。“矢”在这里不能解作“射”,而是“陈列”的意思。也就是让渔人,陈列器具设备,观其捕鱼以为戏乐。就在动身之前,臧僖伯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先来介绍一下臧僖伯。
臧僖伯,就是公子彄(kōu),字子臧,鲁孝公之子,鲁惠公之兄,也是鲁隐公的伯父。根据当时的礼法,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未能继承君位)之子称公孙,公孙再有后代就不能继承诸侯的姓氏了,而以公子的字作为本族的姓氏了。所以公子彄的孙子,就以“臧”为姓,而公子彄就是臧氏的祖先,后人以“臧僖伯”称之,伯为排行,僖是谥号。前文在讲柳下惠时提到的臧文仲,就是臧僖伯的曾孙(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
臧僖伯说:凡物品不能用到讲习祭祀和兵戎的大事上,它的材料不能制作礼器和兵器,那么,国君就不要去理会它。国君的职责,就是要把百姓纳入于“轨”和“物”。演习大事以端正法度叫做“轨”,选取材料以制作重要器物叫做“物”。做事不合于“轨”、“物”,就叫做乱政。乱政屡次出现,就是导致衰败的原因。
所以春蒐(sōu)、夏苗、秋獮(xiǎn)、冬狩这四种打猎的仪式,都是在农闲时进行以训练武备。每隔三年,还要出兵演习,以此来检验训练成果。进入国都整顿军队,回来祭告宗庙,宴请臣下,犒赏随从,清点俘获的东西。要文采鲜华,贵贱分明,等级不乱,少长有序,这都是为了熟悉这种显示威仪的礼制的。
如果鸟兽之肉不是用于祭祀,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是用于军用器物,国君就不用
亲自去猎取,这是自古以来的制度。至于山林河湖的物产,把它们取来做日用品,那是贱役的小事,有关官吏的职责,不是国君应该亲自过问的。
所以,“观鱼”这种事,也不是国君你应该去做的。
隐公听后,自知理亏,但还是要极力辩解:“我是想借此机会去视察一下边境啊”。
最终,隐公没有听从臧僖伯的劝告,坚持跑到棠地“观鱼”去了。
臧僖伯托辞生病,没有随同前往
《春秋》记载说:“公矢鱼于棠”。意思是说,鲁隐公这一行动不合礼法,并且讥讽他跑到远离国都的棠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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