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除规则16.2和16.3允许的情况外,比赛自第一次发球开始至该场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
16.2 间歇
16.2.1
每局比赛,当一方先得11分时,允许有不超过60秒的间歇。
16.2.2
所有比赛中,每局之间允许有不超过120秒的间歇。
(有电视转播的比赛,裁判长可在该场比赛前决定变更16.2规定的间歇时间。)
16.3 比赛的暂停
16.3.1 遇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
16.3.2 遇特殊情况,裁判长可要求裁判员暂停比赛。
16.3.3 如果比赛暂停,已得比分有效,续赛时由该比分算起。
16.4 延误比赛
16.4.1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喘息或接受指导而延误比赛。
16.4.2
裁判员是“延误比赛”的唯一裁决者。
16.5 指导和离开场地
16.5.1 在一场比赛中,死球时(规则15),允许运动员接受指导。
16.5.2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允许不得离开场地(规则16.2规定的间歇除外)。
16.6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6.6.1 故意延误或中断比赛;
16.2
(有电视转播的比赛,裁判长可在该场比赛前决定变更16.2规定的间歇时间。)
16.3
16.4
16.5
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