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须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公正执法、顾全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禁收受贿赂或者变相勒索。在赛区期间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礼品或者高消费娱乐活动。在封闭期间,不得私自与运动队接触。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须奉公守法,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裁判员守则》等各项规定,遵守赛区或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确保充沛的体力和精神,严禁酗酒,夜不归宿。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掌握竞赛规程、精通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被选派的裁判员须自行携带裁判证、裁判用具按时到赛区报到。如因故不能参加裁判工作者,须于报到前30天通过所属地方体育局项目主管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递交书面请假报告。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仪表端庄、自然大方,精神饱满、体力充沛。在全国性比赛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由中国羽协颁发的裁判员等级胸徽。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到达赛区后要随时查对赛程安排,准时到场、认真参加赛前准备会,准备充分,头脑清醒。赛后认真总结,不断提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要牢记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比赛过程中,不炫耀权威,不滥用职权,冷静对待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激动反应,宣报温和自信,有效地控制比赛,切忌傲慢、言辞不端、举止粗鲁。
第三十八条
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长和裁判员须按有关比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延长在赛区的滞留时间。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裁判长须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交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