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论者以维护私有产权为由,反对政府降低旧楼重建的收购门坎。可惜他们对楼宇业权的认识有限,以致造成某些误解。我就我所知,提供一些不同的角度,供读者作思考。
楼宇内个别单位的业权源于土地的业权,香港的土地业权,基本上是lease hold而非free hold的。即是说,土地的大业主是政府,政府是以lease的方式把土地批租给市民使用,政府从未把土地卖断。在这种情况下,小业主的业权并非无限的,而是受到政府批租土地时的lease condition所制约,不宜把它们等同一般的私有产权。若然我们真的要保护产权的话,就不能只保护小业主的业权,而不理大业主的业权。要知道,政府是代表广大市民的利益去持有土地上的权益的,舆论有责任站在社会整体需要的立场上讲说话。
设计lease hold模式业权的原本构思,就是为了让作为大业主的政府,可以在日后市区需要重建时,拥有较大的主导权。舆论应促使政府负起这方面的责任,而不是助个别为谋取私利的小业主去妨碍市区重建。
为解决旧区重建停滞不前的问题,我建议政府以后在批租土地时,便在批租的条文里,清楚说明将来重建时的游戏规则,讲明有多少比例的业主赞成出售就得齐齐出售,届时大家都得依例执行,不可再有异议。只要批租条文一早列明,那就不存在损害产权的问题。现实是:即使按现有的批租条文,政府也一样有权在租约到期时,向小业主收回土地,按新规划另作发展。小业主若坚持不迁不拆,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再者,分层契的条文说得很清楚,小业主并没有直接拥有地权,而是拥有一种equal and undivided shares,他们所拥有的股权,利益是互相浸透,不可分割的,譬如二楼的业主无权不让水喉电线经过他的单位去到三楼或以上
楼宇内个别单位的业权源于土地的业权,香港的土地业权,基本上是lease hold而非free hold的。即是说,土地的大业主是政府,政府是以lease的方式把土地批租给市民使用,政府从未把土地卖断。在这种情况下,小业主的业权并非无限的,而是受到政府批租土地时的lease condition所制约,不宜把它们等同一般的私有产权。若然我们真的要保护产权的话,就不能只保护小业主的业权,而不理大业主的业权。要知道,政府是代表广大市民的利益去持有土地上的权益的,舆论有责任站在社会整体需要的立场上讲说话。
设计lease hold模式业权的原本构思,就是为了让作为大业主的政府,可以在日后市区需要重建时,拥有较大的主导权。舆论应促使政府负起这方面的责任,而不是助个别为谋取私利的小业主去妨碍市区重建。
为解决旧区重建停滞不前的问题,我建议政府以后在批租土地时,便在批租的条文里,清楚说明将来重建时的游戏规则,讲明有多少比例的业主赞成出售就得齐齐出售,届时大家都得依例执行,不可再有异议。只要批租条文一早列明,那就不存在损害产权的问题。现实是:即使按现有的批租条文,政府也一样有权在租约到期时,向小业主收回土地,按新规划另作发展。小业主若坚持不迁不拆,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再者,分层契的条文说得很清楚,小业主并没有直接拥有地权,而是拥有一种equal and undivided shares,他们所拥有的股权,利益是互相浸透,不可分割的,譬如二楼的业主无权不让水喉电线经过他的单位去到三楼或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