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法四例(摘自陈垣《校勘学释例》)
2011-11-03 09:56阅读:
昔人所用校书之法不一,今校元典章所用者四端:
一为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刘向别录所谓“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者”,即此法也。此法最简便,最稳当,纯属机械法。其主旨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式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已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故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它校法。有非对校决不知其误者,以其文义表面上无误可疑也。
吏卷三(十六) 元关本钱二十定
元作“二千定”
户六二(二) 花银每两出库价钞二两五钱
元作“二两五分”
二为本校法。本校法者,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谬误。吴缜之新唐书纠谬,汪辉祖
之元史本证,即用此法。此法于未得祖本或别本以前,最宜用之。予以于元典章曾以纲目校目录,以目录校书,以书校表,以正集校新集,得其节目讹误者若干条。至于字句之间,则循览上下文义,近而数页,远而数卷,属词比事,牴牾自见,不必尽据异本也。
三为他校法。他校法者,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有为后人所引用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所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此等校法,范围较广,用力较劳,而有时非此不能证明其讹误。丁国钧之晋书校文,岑刻之旧唐校勘记,皆此法也。
四为理校法。段玉裁曰:“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伪不漏之难,定其是非之难。”所谓理校法也。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
时,则须用此法。此法须通识为之,否则卤莽灭裂,以不误为误,而纠纷愈甚至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昔钱竹汀先生读后汉书郭太傅,太至南州过袁奉高一段,疑其词句不伦,举出四证,后得闽嘉靖本,乃知此七十四字为章怀注引谢承书之文,诸本皆误搀入正文,惟闽本独不失其旧。今廿二史考异中所谓某当作某者,后得古本证之,往往良是,始服先生之精思为不可及。经学中之王、段,亦庶几焉。若元典章之理校者,只敢用之于最显然易见之错误而已,非有确证,不敢藉口理校而凭臆见也。(摘自
陈垣撰 《校勘学释例》卷六 校例 第四十三 校法四例 上海书店出版1997年7月一牐一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