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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案件,只谈语文问题

2018-08-30 12:46阅读:
无关案件,只谈语文问题
丁启阵
8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因私家轿车违法变道引发的伤亡案件,829日上午9时零4分,微博号“江苏检察在线”发布一条题为《昆山检察院提前介入“8 27”街头砍人案》的微博。如下图:
无关案件,只谈语文问题

这条微博中的“犯罪嫌疑人”、“持刀伤害”、“被害人”等词语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截图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根据微博叙述,昆山市检察院是案发后“连夜提前介入”的。按照汉语语法,这个“连夜”当指27日夜,而不是28日夜。即使昆山市检察院是27日夜12点“介入”的,到“江苏检察院在线”发布微博时止,也有三十三个小时了。刨去办案人员中间吃饭休息、昆山市检察院上报至江苏检察院在线等时间,给未死亡当事人(骑自行车者,宝马车上下来的一男一女两个人)做笔录,调查目击证人,调看监控录像(这一次必须感谢昆山市有关部门,事发地点前后的监控摄像镜头都没有坏掉),这些工作是大致可以完成的。换言之,
检察院发布的“初步调查”应该是比较全面准确的,措辞应该经过相关人员斟酌、经过负责人审核的。但是,很遗憾,我们看到的这条微博更像是检察院于28日夜介入、某个小编随手杜撰、心血来潮间点了发送键,既不全面,也不准确。这条不到140个字的微博,至少有如下语文问题:
一、标题不准确。从内容看,这条微博应该是案件的初步通报,不是执法部门的自我表扬或上级部门的表彰通告。“昆山检察院提前介入”云云,怎么看都有自诩、自夸工作效率的意味。正确的写法可以是【昆山市检察院关于“8 ·27”街头伤亡案的初步通报】。
二、“街头砍人”的案件定义,既不全面也不准确。“街头砍人”给读者的第一印象是:有人出于报复社会之类原因,挥着长刀在街头一通乱砍乱杀。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是:因为私家轿车违法变道导致摩擦,私家轿车司机对骑自行车者推搡脚踢之后,从轿车里拿出长刀返身挥砍骑自行车者,其间长刀脱手落地,骑自行车者抢到长刀,反砍宝马车司机,致其死亡。如果一定要括成四个字,可以是:街头伤亡,斗殴伤亡,互斫伤亡,砍人自毙,夺刀反杀,诸如此类。
三、“持刀砍人”的案件描述失实。案件分明是:持刀先砍伤人者,反而被人夺刀砍死。“持刀”者与“砍人”者主语情况比较复杂。“持刀砍人”隐去了谁先持刀、谁先砍人的重要信息。
四、“犯罪嫌疑人”、“受害者”选择性指向,违背客观公正立场。案件中至少有两个犯罪嫌疑人(宝马车上另外一男一女是否嫌疑人需要仔细调查分析),宝马车主刘某和骑自行车者于某;同样,案件中也有两个“受害人”,宝马车主刘某和骑自行车者于某。检察院通报把“犯罪嫌疑人”归于某,把“受害者”归刘某,有混淆是非、拉偏架之嫌。比较客观、公正的表述可以是:伤者、死者,或者:犯罪嫌疑人于某、犯罪嫌疑人兼死者刘某。
五、案件过程描述粗疏。从视频中看,整个案件的过程大致是:交通问题发生口角,接着推搡拳脚,进而升级为取刀挥砍,抢刀反砍,追砍,直至取刀者死亡。昆山检察院粗疏的案件过程叙述,给人的印象是骑自行车的于某持刀砍死宝马车主刘某,误导视听。
六、结尾不全面。两个重要当事人,或者说两个犯罪嫌疑人,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只及其一,不及其二。只说“犯罪嫌疑人于某”已被控制,没说“犯罪嫌疑人刘某”如何,这是对刘某的不尊重。至少得交代一下,刘某的尸体是如何处置的,送交法医解剖,送殡仪馆等待火化,已经火化之类。最好还交代一句“死者家属情绪稳定”,表示案件正在正常处理中,令广大群众放心。
此外,调查了一天多,竟然没有片言只语涉及两个涉案人的身份、职业、身高、体重,匪夷所思。
政府想要取信于民,政府公文必须在语言文字的表达上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这不是一个小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有关领导足够的重视。一则不到140个字的通报,竟然存在这么多语文问题,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201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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