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周广龙黑社会案罪行累累,高院改判令人生疑
2006-10-21 10:24阅读:
引言
以周广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广州火车站5年,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谋求非法利益,可谓罪行累累、罪大恶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处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发回重审,仍被判处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当,以黑社会组织首犯周广龙“在故意伤害杨永华犯罪中,未参与整个犯罪的具体策划、实施过程”为由,“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引起许多网友的不满,孔律师也认为改判的理由似有牵强。联系到前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严厉打击犯罪改善广东的治安形势为理由原则同意将原属于“小偷小摸”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的报道,似乎更加印证了社会流传的某些司法机关“只打老鼠,不打老虎”言论。
犯罪事实
来自黑龙江省的周广龙原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以拉行李包为生,后来在火车站强收保护费起家。在激烈的争抢客源、货源的过程中,周广龙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有意识地拉拢一帮人,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与人争地盘、斗殴、强行拉客、强占搬运市场。其后,以周广龙为首的犯罪集团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其“势力”的壮大,该组织发展到以暴力手段垄断货运路线。
从2
000年2月开始,周广龙见芳村区鲜花货运市场利润可观,又以暴力、威胁手段对岭南花卉市场的鲜花货运业务进行垄断经营,从中收取保护费获利。
在垄断过程中,周广龙等人对在岭南花卉市场做鲜花货运的符××、肖××等人,分别实施恐吓、殴打、泼流酸等一系列手段,强迫他们和自己进行交易,并迫使他们退出经营。致1人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中,花卉市场的杨永华,被硫酸泼中,造成身体二度烧伤,容貌毁坏(重伤,五级伤残)。
以周广龙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穷尽心思,设立各种名目,疯狂敛财。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仅周广龙个人的财产就达160余万元、汽车5辆、房屋4套。
一审判死重审还是判死
2001年11月,周广龙黑社会案开庭审理,2002年8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广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广龙身犯五项罪名,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决定。
经过新一轮的审理,广州中院认为,周广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2004年11月26日,广州中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广龙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柳述清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邹立杰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被分判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周广龙等人仍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其上诉状中,其称自己做正当的生意,并无领导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只参与了部分故意伤害的行为。
终审定音:死刑改死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广龙自1999年以来,为了非法控制、垄断广州火车站、广园路客运站等处的行李搬运、非法“拉客”、货运等市场,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联公司”,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柳述清等人欲垄断芳村花卉托运市场而成立了“勤国耀发公司”。依托这两个“公司”,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5人重伤10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周广龙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在故意伤害杨永华犯罪中,未参与整个犯罪的具体策划、实施过程,故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点评
一审经过两次审判均认定,周广龙案是属于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就是说,周广龙必须对杨永华被伤害案承担刑事责任,而此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鉴于广东的黑社会犯罪一直非常猖獗,一审判处周广龙死刑,我认为并无不当。熟悉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为了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二审一般都不会轻易的推翻一审的判决,进行改判。
那么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是要求一审法院重审,在重申仍然判处周广龙死刑的情况下,以并不具有说服力的“周广龙在故意伤害杨永华犯罪中,未参与整个犯罪的具体策划、实施过程”为由,悍然改判,不能不令人生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