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卫生法,该不该惶恐?谁该惶恐?
李不言
针对最近不少人对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的诸多不理解,诸多非议乃至惶恐,我倒有些见仁见智的个人看法,说出来供大家参考和批评。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我国新兴的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绝对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坏事!是推进而不是倒退!
理由如下:
首先,精神卫生法关于心理咨询工作的界定,与目前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体系是一脉相承的。
如下图所示,心理咨询的工作对象是心理正常的人群(“病与非病三原则”分界线左侧),心理治疗的工作对象才是心理异常即精神障碍患者(“病与非病三原则”分界线右侧)。所以,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等内容,一直都是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中重点考核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