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2023-09-18 22:18阅读: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修改建议人:张子阳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2023年9月1日,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作为与公司法事务联系密切的执业律师,经研究认为该草案深入总结实践经验,修改思路清晰,修改内容系统全面、针对性强,重要制度的充实完善符合实际,基本可行,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此特提出如下对该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从事采矿、建筑施工、客货运输、电力输送,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设备、电器设备、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生产等侵权责任风险较高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理由:
侵权责任风险较高的行业,需要设定与风险相匹配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公司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否则属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议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要存在股权流动封闭与否的区分,并非两种公司信用程度大小的标志,故有关公司注册最低限额的规定只应与行业的侵权责任风险程度匹配。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建议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至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还应当至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者劳动分红。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修改理由:
利润不仅来源于资本(包括物化劳动)所有者的创造,亦来源于活劳动所有者的创造,马克思理论甚至认为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通过公司法规定劳动要素适度参与利润分配的规则,不仅充实了我国民法典法定孳息制度的具体内涵,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马克思理论指导原则,也与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适应;2005年10月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之前1999年公司法第一百七七条、第一百八十条曾规定提取“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的利润分配条款,不仅背离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相比于罗马法系的人工孳息制度也是一种倒退。故建议本条第三款恢复并优化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的利润分配制度中的“法定公益金”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该利润分配行为无效,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
明确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的效力规则,不仅有助于维持公司资本信用和利润分配的合规性,还有助于避免股权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权融资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类条款的滥用,防止资本野蛮生长。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修改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该减少注册资本行为无效,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
明确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效力规则,不仅有助于维持公司资本信用和减资行为的合规性,还有助于避免股权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权融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类条款的滥用,防止资本违规减资损害公司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