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马克思《资本论》笔记(十四)
2024-01-27 20:05阅读:
学习马克思《资本论》笔记(十四)
我们记得,劳动力总是按一定时期来出卖的。因此,直接表现劳动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转化形式,就是“计时工资”的形式,也就是日工资等等。
一般的规律就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
在日工资或周工资增加的情形下,劳动价格可以在名义上保持不变,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只要劳动价格或劳动小时的价格不变,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长度,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从“在劳动价格已定时,日工资或周工资决定于所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规律中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价格越低,工人为了保证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资而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刺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但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反过来又会引起劳动价格的下降,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下降。
剩余劳动时间这个范畴对他说来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剩余劳动时间包含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内,而后者在他看来已经在日工
资中支付了。但是,额外时间,即工作日超过与普通的劳动价格相适应的界限的延长部分,对他来说却是存在的。为了对付他的低价出售的竞争者,他甚至主张对这种额外时间支付额外报酬。但是他仍然不知道,这种额外报酬,和普通的劳动小时的价格一样,也包含着无酬劳动。
计件工资无非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正如计时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一样。
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乍一看来,似乎工人出卖的使用价值不是他的劳动力的职能即活的劳动,而是已经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似乎这种劳动的价格不是象计时工资那样,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分数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者的工作效率来决定的。
计件工资的形式同计时工资的形式一样是不合理的。例如,两件商品,扣除其中耗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作为一个劳动小时的产品,值6便士,而工人由此得到3便士的价格。计件工资实际上不直接表现价值关系。在这里,不是一件商品的价值由体现在其中的劳动时间来计量,相反地,工人耗费的劳动是由他们生产的产品的件数来计量。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劳动由劳动的直接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则由在一定时间内劳动所凝结成的产品的数量来计量。劳动时间本身的价格最终决定于这个等式:日劳动价值=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计件工资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现在我们比较详细地来考察一下计件工资的特点。
在这里,劳动的质量是由产品本身来控制的,产品必须具有平均的质量,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从这方面说,计件工资是克扣工资和进行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的源泉。
但是计件工资给个性提供的较大的活动场所,一方面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他们之间的互相竞争。因此,计件工资有一种趋势,就是在把个别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把这个水平本身降低。
我们已经说过,只要把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换成外在的工资形式,那里的一切规律就会转化为工资运动的规律。在这一运动中表现为各种变动着的组合的情况,对于不同的国家说来,会表现为国民工资的同时存在的差异。因此,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含量。即使作最肤浅的比较,首先也要求把不同国家同一行业的平均日工资化为长度相等的工作日。在对日工资作了这样换算以后,还必须把计时工资换算为计件工资,因为只有计件工资才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内含量的尺度。
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尺度。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形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
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所以,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里要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名义工资,即表现为货币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在前一种国家会比在后一种国家高;但这决不是说,实际工资即供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