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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实践中是否存在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探讨

2012-01-29 23:08阅读: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被称为公开募集设立;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被称为定向募集设立。
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彭冰在其编著的《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第5章中写道:
“但在实践中,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可见,除非国务院特别批准,任何人要想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都必须成立股份有限公司3年以上,因此,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在现实已经不可能存在,除非获得国务院的特别批准。”[1]
可见,作者将公开募集设立的概念等同于《首发办法》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概念,也正是按照这个逻辑,由于《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开募集设立尚处于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未成立,“3年以上”无从谈起,因而,作者认为,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已经被《首发办法》排除了。
当然,作者在注释中也补充道:
“由于该规定出现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理论上讲,如果不去上市,则可能不适用该条件。但针对首次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具体规则,中国证监会尚未颁布,是否允许、如何操作,目前尚不明确。”
也就是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和首次公开发行但不上市两种情况,而《首发办法》中的3年限制针对的只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情形。
但是,不论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还是首次公开发行但不上市,作为大前提,公开募集设立的概念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包含公开募集设立的情形?公开募集设立在实践中是否已经不可能存在?
我认为,公开募集设立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不同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分别发生于公司存续的不同阶段。《首发办法》中的3年限制不适用于公开募集设立。理由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新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见于《首发办法》,“公开发行新股”见于《证券法》第13、
14条。前者属于法律,后者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因此,我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应是《首发办法》创设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它必然对应于《证券法》中的既有概念。
我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应的就是《证券法》第13、14条中的“公开发行新股”。尽管二者的名称表述不一样,但实践中很多人将其等同视之。因此,《首发办法》就是将《证券法》第14条的内容部分地具体化和细致化。而之所以说“部分”,是因为《首发办法》仅针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还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但不上市的情形,只不过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已。
2.公开募集设立与公开发行新股
根据《证券法》,公开募集设立的概念体现在第12条,只不过使用的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法(可见,“募集”和“发行”的概念在这里是混同使用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概念,前面说了,是《证券法》第13、14条中的明确提法。
广义地说,公开募集设立也属于公开发行新股,但《证券法》却将公开募集设立与公开发行新股以不同法条分别规定,这说明,《证券法》上所谓的公开募集设立仅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这也揭示了公开募集设立与公开发行新股最大的区别:前者发生于公司成立前的设立阶段,后者则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这种区别可以从以下规定中得到印证:根据第14条,公司为公开发行新股所报送的文件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而在第12条中,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报送的文件却中没有提到公司营业执照。这个意思很清楚,公司营业执照只有在公司成立时才能取得,而在设立阶段,公司尚未成立,自然无法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因此,公开募集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新股之间的关系如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设立(《证券法》第12条)
——公开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法》第13、14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暂无规定)
因此,公开募集设立与IPO应当是同一层次上的并列概念,而在该层次之下的《首发办法》对于公开募集设立的情形应当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被排除。
并且,从新《公司法》的修订背景中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公开募集设立方式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新《公司法》仍然保留了公开募集的设立方式[2]。基于这种立法精神,我认为,证监会不会,也不能,通过部门规章来架空《公司法》、《证券法》有关公开募集设立的法律规定。
所以,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被《首发办法》排除,而是因为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实施,但绝不是“不可能存在”。特别地,最近中国证监会新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3]由此,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似乎要重现江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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