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矿权”问题及其他
2016-02-24 09:51阅读:
[刘继顺按]下述两篇关于'僵尸矿权问题'的新闻与讨论,所提出的办法,仍摆脱不掉政府的强势主导。政府应该明确权力边界,不能包打一切,有所为,有所不为,更不能以解决'僵尸矿权问题',提供腐败的土壤。
最根本的办法是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修订要点是:
1、明确国家权力边界、矿权土地上的人们及矿业公司的责权利;
2、矿权申请与设立,必须符合国土资源与国民经济规划要求;
3、矿权的申请,回归到“先到先得”原则,退出当权者/甚至党委一把手府配置矿权,杜绝权力寻租现象,更不要政府主导的“拉郎配”式在整装勘查名义下的“整合矿权”(山西煤矿整合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给整合主体带来了沉重的债务和发展压力);
4、确定年最低勘查工程量(钻探/坑探)规定、技术与环保要求,按此规定与要求,监控矿业公司履行勘查与开发投入及环保投入,实现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对不符合要求的矿业公司,吊销其勘查与开发许可证;
5、确保勘查与开发的外部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勘查与开发工作;
6、建立鼓励勘查-开发以降低勘查-开发投入的初始成本、勘查与开发利润共享的原则,在矿权转让与开发利润方面,充分兼顾三方面的利益:1)国家收取权利金,体现矿产资源国家全民所有;2)矿权土地上的村组/集体利益,以土地入股,按矿权转让与开发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3)其余为矿权所有者;
7、已有勘查成果(有审批过的普查及以上类别的地质报告)而已灭失的矿权,有多个企业申请时,可由政府组织拍卖,出价高者得。
矿企如何处理“僵尸矿权”
来源:网络
“僵尸矿权”是指那些已经丧失了自我价值和市场活力的矿权,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标准鸡肋。通常这些矿权处于长期停顿状态,矿企连年
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难以为继、濒临倒闭。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妥善处理保持社会稳定和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关系,因此,对于“僵尸矿权”要按照矿权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办法,研究制定全面配套的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有序处置。
“僵尸矿权”之所以“僵”而不死,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和人为因素,主要是它们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靠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方式获得给养。这意味着,处置“僵尸矿权”必须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律制度,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
合理灭失“僵尸矿权”
“僵尸矿权”占用大量的公共资源却没有经济活力,严重制约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应该通过合法的灭失、行业的整合和国家回购等手段,有序地退出市场,国家层面的“整合”势在必行,现在全民投资矿业的局面必须停止。
首先,应该对投入较少(500万元以下),且没有进一步投资计划,没有构成可以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僵尸矿权”,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限期灭失。
其次,同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通过市场途径兼并重组其他有价值的矿山和矿权。通过高效的管理和技术升级,使“僵尸矿权”变为大型矿企的储备资源。“整合”战略是一个系统的战略工程,政府机构和企业将共同决定中国矿业发展的未来之路。
与普通行业不同,矿产资源勘查关乎到国家资源能源安全战略和国家利益,在矿产勘查“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地调局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才能更好地履行中央赋予的职能。在“整合”过程中要坚持“资源互补、互利共赢、繁荣国内矿业”的方针。地质调查局应设立相关学会,为国内投资企业提供产业信息服务、专家专业服务,建立专家库,提供急需的专门人才。笔者相信,只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战略思考,承担好自己应承担的职责,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就一定能走得更稳健,走得更远。正在编制的“十三五”矿产资源规划8大任务,就明确表示要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与服务、优化能源矿产开发利用结构、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矿产供应、积极参与矿业国际合作以及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等内容。
最后,对特殊矿种和有战略意义的且投入较大的“僵尸矿权”(投资大于500万元),出台国家级的整体规划,设立“僵尸矿权”回购专项资金,通过合理回购作为国家储备。由于“僵尸矿权”背负大量债务,如不能及时处置,将会导致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增加,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在清理“僵尸矿权”方面,地方层面至今还未公开相关的具体部署,中央也在探索过程。根据中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要求,地方对“僵尸矿权”的处理以整合和盘活资金为主,尽量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停止对其各种形式的保护。
政府部门给予支持
同时,笔者建议,建立和运作“僵尸矿权”回购基金,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拿出部分资金,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并尽快搭建国内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平台。
为了实现上述职能,必须由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等部门共同实施,从政策、金融、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组建有效的、可操作的平台。
为“回购”的矿业权和矿山企业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体现国家利益,该平台既具有权威性,可以利用特殊政策,调用全国地质矿产勘查方面的优质资源。以国土资源部或中国地质调查局为主体,将地调局的技术和信息优势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优势结合起来,辅之以特殊或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服务于国家目标。
部分省市,可按照矿企利润不够支付信贷利息、已停止经营活动、勘探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的标准,确定“僵尸矿权”。笔者建议,通过开展“多、小、散、乱”非煤矿山整合,提高矿山规模和效益;对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小而散导致的资源长期闲置,以及于矿产资源占而不探、探而不采的制约因素,在力促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业经济时,必须对拥有“僵尸矿权”的企业加快淘汰退出;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停产、半停产矿山进行收购、兼并、重组,盘活呆滞矿权,激活存量资源;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配置资源,在公开招投标中,进一步完善其细则,合理设计制衡条件,把资源配置给真正有实力、能形成产业的企业;按照尊重历史、鼓励合作、尽快盘活原则,激活存量矿权。
黑龙江省政府在《关于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和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也强调在加快新探矿权生成的同时,需要激活存量探矿权、采矿权。意见提到,对于无进一步找矿前景的,依法注销;同一矿区、同一矿带探矿权需进一步整合,形成有利于矿山整体开发和资源精深加工的矿业权;对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进行规范;对探矿权人因资金不足或市场等因素不愿继续投入的,采取合作、转让、托管或重新出让等途径激活;对暂时无法转化为矿业经济的“僵尸矿权”要加快淘汰退出。
加拿大多伦多道明银行在一份流动资金评估报告中指出,全球矿业公司在新一年将继续面临多方面挑战,矿业公司债务水平升高、新矿山持续增产、商品价格暴跌等因素导致公司现金流远远低于预期。面对外忧内患,几乎所有最大的新兴经济体都在出现经济下滑,这是自1980年以来首次出现的。
矿业公司也许会被迫以极低的股价出售公司股权以改善财务状况。国际市场矿产品价格步入下行通道,矿企可以通过清理“僵尸矿权”,盘活僵化资金,集中优势资金进入国际投资的大舞台。
黑龙江将加快淘汰占有矿权的僵尸企业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本报哈尔滨1月7日电(水金辰记者吕博雄)黑龙江省省长陆昊近日在该省矿业经济推进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配置资源,努力把黑龙江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业经济,对占有矿权的僵尸企业要加快淘汰退出。
陆昊认为,当前黑龙江省还存在不少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小而散导致的资源长期闲置,以及对于矿产资源占而不探、探而不采的制约因素,在力促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业经济时,必须对占有矿权的僵尸企业加快淘汰退出;在公开招投标中,进一步完善其细则,合理设计制衡条件,把资源配置给真正有实力、能形成产业的企业。按照尊重历史、鼓励合作、尽快盘活原则,激活存量矿权。
黑龙江省政府5日出台了《关于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和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也强调在加快新探矿权生成的同时,需要激活存量探矿权、采矿权。意见提到,对于无进一步找矿前景的,依法注销;同一矿区、同一矿带探矿权需进一步整合,形成有利于矿山整体开发和资源精深加工的矿业权;对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进行规范;对探矿权人因资金不足或市场等因素不愿继续投入的,采取合作、转让、托管或重新出让等途径激活。
在盘活存量采矿权上,黑龙江省将制定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标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成全省小煤矿整治整合工作,开展“多、小、散、乱”非煤矿山整合,提高矿山规模和效益。对停产、半停产矿山进行分类梳理,因企施策。对因市场因素或企业自身原因停产、半停产的矿山,支持和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停产、半停产矿山进行收购、兼并、重组,盘活呆滞矿权,激活存量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记者近日也从黑龙江省安监局了解到,黑龙江省自2014年以来就对生产规模低于15万吨的小煤矿坚决予以淘汰,新建矿井不低于30万吨,并制定整治整合方案,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在煤炭价格下滑、需求不足的市场环境下,2015年全年共关闭233处煤矿,淘汰落后产能1311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