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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明确采矿权探矿权转让不征收印花税

2012-06-08 10:40阅读:
据2012年6月8日的中国税务报记者李洪华报道,日前,新疆地税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地区询问采矿权、探矿权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而采矿权、探矿权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虽然还没有看到新疆地税发布的该文件全文,但是值得欣慰的是无论是新疆地税还是国税总都能严格遵循印花税的立法原则做出不征收印花税的合理解释,而没有被利益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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