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5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协定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规定,除所得税外,本协定还适用于财产税。虽然第二条中列举的我国税种仅包括所得税,但议定书第一条特别明确,缔约国任何一方将来开征的财产税,如果引起双重征税问题,该财产税应为第二条所涵盖。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虽有固定场所,但只有存续时间达12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
(二)提供劳务,除了有固定场所的构成常设机构外,没有固定场所但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在来源国停留超过183天的,也构成常设机构。
三、第十条(股息)除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来源国按限制税率征税外,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来源国给予免税待遇,即:对于缔约对方政府及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或基金,以及中央银行,来源国应予免税。议定书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此类机构或基金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IC)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四、第十一条(利息)关于来源国免税的规定,除取得者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外,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规定,除所得税外,本协定还适用于财产税。虽然第二条中列举的我国税种仅包括所得税,但议定书第一条特别明确,缔约国任何一方将来开征的财产税,如果引起双重征税问题,该财产税应为第二条所涵盖。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虽有固定场所,但只有存续时间达12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
(二)提供劳务,除了有固定场所的构成常设机构外,没有固定场所但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在来源国停留超过183天的,也构成常设机构。
三、第十条(股息)除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来源国按限制税率征税外,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来源国给予免税待遇,即:对于缔约对方政府及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或基金,以及中央银行,来源国应予免税。议定书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此类机构或基金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IC)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四、第十一条(利息)关于来源国免税的规定,除取得者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