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 [2005] 111 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制定了《长江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 五年六月三十日
长江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夜大学、成人全日制及自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达到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省学位办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的初步能力;
3. 在学习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平均成绩应在 70 分以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
4. 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制定了《长江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 五年六月三十日
长江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夜大学、成人全日制及自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达到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省学位办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的初步能力;
3. 在学习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平均成绩应在 70 分以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
4. 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