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2012/3/10
张某于2009年3月进入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工程项目设计师。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2012年2月的劳动合同。张某每月的劳动报酬为9000元,公司每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年2月,公司为激励员工,会统一为所有员工发放“年终十三薪”。
2011年4月,公司因多次收到客户投诉,认为张某的工作能力已跟不上公司的要求与发展,对其进行了培训及换岗,但以后几个月,张某的工作表现依然无法得到公司的认可。2011年8月,公司决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张某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因协商未果,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因平均工资基数计算错误而导致的经济补偿金差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如何确定?
张某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根据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公司应当将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与年终十三薪加在一起,计算出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9000元,但实际公司每月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是否应当扣除以上费用,故公司按照每月“实得工资”作为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劳动者的观点,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因平均工资基数计算错误而导致的经济补偿金差额。
□唐毅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