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涉罪未成年人的“案底”真能“消灭”吗?
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日前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即俗称的“不留案底”。(4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去年,山东省乐陵市、上海市等地率先试行了这一制度,取得了不错的实践效果,但由于没上升到立法高度,只是检察院独家制定和执行的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此次浙江省人大用立法形式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这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显然,浙江出台这项制度的初衷旨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使他们免遭今后在就学、求职和入伍时的歧视。其精神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
去年,山东省乐陵市、上海市等地率先试行了这一制度,取得了不错的实践效果,但由于没上升到立法高度,只是检察院独家制定和执行的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此次浙江省人大用立法形式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这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显然,浙江出台这项制度的初衷旨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使他们免遭今后在就学、求职和入伍时的歧视。其精神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