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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对企业影响不小

2013-11-28 11:59阅读:
57号公告需要企业积极应对

2012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对2012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在税收征管办法上作了细化,两者构成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政策)。新政策将从201311日起执行,2008年以来执行的财预[2008]10号文和国税发[2008]28号文等政策规定(以下统称老政策)废止。
新政策在汇算甩尾税款入库方式、“三因素”确定方法、查补税款入库方式、汇算清缴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将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3年度及以后的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产生较大影响。
一、汇算甩尾税款入库方式有变化
(一)政策变动内容
政策明确,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即甩尾税款),均实行50%由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50%按三因素分摊比例在各二级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汇算甩尾税款实行与预缴税款同样的入库方式。
老政策规定,预缴税款50%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按三因素确定的预缴分摊比例在二级机构缴纳;但对汇算清缴甩尾税款,则全部由总机构就地入库(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二级机构不参与分摊。
与老政策对汇算甩尾税款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相比,新政策更为合理。因为,第一,从预缴税款和汇算甩尾税款均属于企业应交税款的角度看,两者理应实行同样的入库方式,并应对当地财政利益有同样的影响;第二,老政策下由于预缴税款就地入库增加当年地方财政利益,甩尾税款全额缴入中央金库或退库,不与地方利益挂钩,存在总、分机构税务机关都希望企业多预缴税款的问题。
(二)对企业的影响
新政策解决了老政策存在的问题,但在汇算出现应退税款的情况下,将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汇算应退的税款要分别由总、分机构在当地办理退库,实际中在部分地区存在困难;而且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从下年应缴的税款中抵缴,不予退库。为避免新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全年应交所得税款的测算工作,在符合税收规定的前提下尽量避免预缴环节超缴的问题。
二、关于“三因素”确定方法的变化
(一)政策变动内容
老政策和新政策均规定按“三因素”计算二级机构分摊税款的比例,并明确“三因素”系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数据确定。
新政策变动之处有两方面:
1.三因素的表述和内容有变。新政策将老政策“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2.三因素的归属期间变化。新政策规定确定分摊比例的三因素归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改变了老政策“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规定。
需要说明,新政策规定全年均按上年度的数据确定分摊比例,在按月预缴税款的情况下(比如,京国税函[2009]44号规定,每年交纳所得税款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一律按月预缴),公司要在每年215日前(预缴1月税款)确定上一年度的报表数据。但对于上市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报表数据有可能在215日后因发生审计调整等因素再次变动。一旦数据有变化,当地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预缴比例计算错误。针对此问题,57号公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二)对企业的影响
尽管57号公告对首次预缴分摊税款采用的“三因素”数据与最终审计确认的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作了特殊规定,但由于“三因素”直接关系到二级机构的分摊比例,数据变动直接影响到当地财政利益,因此,如果分支机构汇算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数据与确定分摊比例的数据有差异,税务机关很可能会提出质疑并要求予以调整或采取其他的监管措施。这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强会计决算工作,尽量在2月初确定分支机构的上年度会计数据以便与审计确认的数据一致。但二级机构之后又发生审计调整引起二级机构财务数据变动的,需要分支机构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并取得其理解和认可。
三、关于查补税款入库方式的变化
(一)政策变动内容
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在检查权设定和检查发现问题后查补税款的入库方式两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1.检查权设定方面有变。
新政策明确除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外,二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自行对二级机构实施检查。
老政策未明确检查权问题,按法人所得税制的要求应理解为总机构具有独立检查权。但实际中,二级机构和三级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存在自行实施检查的情况。
2.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方式有变。
新政策规定,对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入库方式与汇算甩尾的税款相同(因为从其性质上讲,总机构发现的查补税款应属于所属年度汇算甩尾税款的一部分),即:50%由总机构缴纳、50%按“三因素“分摊比例在各二级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对于二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二级机构实施检查后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为了维护法人税制同时又提高二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积极性,公告明确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机构就地缴纳,未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摊。
老政策未明确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但明确),按照法人税制的精神,根据所有查补税款均应由总机构入库和查补税款应属于所属年度汇算甩尾税款的一部分的原则,查补税款应全额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但在实际中,因查补税款涉及当地税收收入和财政利益,大多数二级机构的查补税款直接在当地入库,也有个别地区税务机关(如广东、北京)要求由总机构全额入库。
(二)对企业的影响
这是新政策的变动中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方面。明确二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自行检查权,且查补税款的50%就地入库,将大大提高当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的积极性,客观上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也有利于解决过去各地对查补税款入库方式不尽相同的问题。对企业而言,则意味着二级机构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检查,对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新政策实行后,还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2008-2012年度业务适用新政策还是老政策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2008-2012年度的检查和查补税款,应按老政策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理解的分歧。二是在三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会对三级机构进行检查上存在不确定性。从政策的规定看,无论是新政策还是老政策,三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无权对三级机构进行检查。但在实际中,老政策下有一些地市公司的税务机关自行进行检查,新政策中也未明示三级机构的税务机关没有检查权,因此未来实践中仍然会有不确定性。
四、关于汇算清缴方式的变化
(一)政策变动内容
这集中体现在总机构、二级机构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方面。
新政策下对汇算清缴时报送的资料要求如下:总机构要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应当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手里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老政策下的要求是,总机构要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主要用于核实总机构计算分摊比例的三项因素是否与二级机构向其报送的数据一致)。
汇算甩尾税款入库方式和查补税款入库方式发生变动,要求汇算报送资料的要求也要进行相应调整:一是由于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为此新政策明确要将二级机构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二是由于汇算甩尾税款也要在二级机构参与分摊,因此在汇算环节也要象预缴环节那样,由总机构编制甩尾税款的二级机构税款分配表并在税务机关盖章后发给各二级机构,各二级机构要填列申报表并报送总机构下发的分配表进行完成税款就地入库。
(二)对企业的影响
年度汇算时分支机构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调整的说明材料,这是为满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就地检查的新规定而增加的要求。未来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重点就是看纳税调整的说明,以判断纳税调整是否充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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